作者skyfanci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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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公證內容的解讀
時間Fri Oct 12 22:11:41 2018
事實經過:
1.原告與被告有去法院公證過一個條文,內容如下:
[於原告確定要訂婚前,被告將贈與XXX房產給原告]
2.目前產生的爭議如下:
因原告自民國101年6月起至今每個月皆有遵照公證協議內容,
付出大部分之薪資繳納三方共有房產之貸款,
因此原告名下僅剩餘少許存款且無任何可供居住之房產。
而此項協議之目的乃當原告欲向穩定交往之女友提出確定要訂婚之請求前,
被告需贈與xxx房產給原告。
如此一來原告方能予以女方及其家長有安家能力之基本保證,女方才有答應訂婚之機會。
而目前原告有穩定交往超過二年之女友,且已備妥婚戒實有向女方提出訂婚之打算。
孰料被告不肯履行該條協議,堅持需要有確定訂婚日期後才願意贈與該房產予原告。
而被告堅持履行約定之時間點明顯是在原告確定要訂婚後,實有違協議內容。
問題:
想請問如果以此論點,原告是否有機會勝訴?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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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Hlawtel : 被告是誰?親屬關係如何? 10/13 01:04
2F:→ skyfanci : 被告是原告的父親 10/13 02:31
3F:→ skyfanci : 但是約定好要贈與的那間房產也經過公證為三人共有 10/13 02:43
4F:→ skyfanci : 的財產,因為房貸是三人共同繳納 10/13 02:43
5F:→ KHlawtel : 不知道訂婚日期,怎判斷訂婚條件成就。按照公證條 10/13 11:19
6F:→ KHlawtel : 款,他只有在訂婚前一日完成移轉登記即可,且告知 10/13 11:19
7F:→ KHlawtel : 應該要有一段合理可辦理移轉登記的期間 10/13 11:19
8F:→ taoist9999 : 我是認為這根本不必打官司,如果對方真的有心要贈與 10/13 21:32
9F:→ taoist9999 : 的話,可以先辦理報稅事宜,但等訂婚後再送到地政事 10/13 21:32
10F:→ taoist9999 : 務所過戶。 10/13 21:33
11F:→ skyfanci : 現在對方就是一直刁難,不願意拿出來,那如果原告一 10/14 00:39
12F:→ skyfanci : 直沒有訂婚那就真還真的討不到,尤其是那房子也是 10/14 00:39
13F:→ skyfanci : 原告有出到還貸款的 10/14 00:39
14F:→ skyfanci : 就如同樓上k大的回應,被告主張就算原告於訂婚前一 10/14 00:42
15F:→ skyfanci : 天再拿出來也沒問題 10/14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