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fanci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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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公证内容的解读
时间Fri Oct 12 22:11:41 2018
事实经过:
1.原告与被告有去法院公证过一个条文,内容如下:
[於原告确定要订婚前,被告将赠与XXX房产给原告]
2.目前产生的争议如下:
因原告自民国101年6月起至今每个月皆有遵照公证协议内容,
付出大部分之薪资缴纳三方共有房产之贷款,
因此原告名下仅剩余少许存款且无任何可供居住之房产。
而此项协议之目的乃当原告欲向稳定交往之女友提出确定要订婚之请求前,
被告需赠与xxx房产给原告。
如此一来原告方能予以女方及其家长有安家能力之基本保证,女方才有答应订婚之机会。
而目前原告有稳定交往超过二年之女友,且已备妥婚戒实有向女方提出订婚之打算。
孰料被告不肯履行该条协议,坚持需要有确定订婚日期後才愿意赠与该房产予原告。
而被告坚持履行约定之时间点明显是在原告确定要订婚後,实有违协议内容。
问题:
想请问如果以此论点,原告是否有机会胜诉?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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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Hlawtel : 被告是谁?亲属关系如何? 10/13 01:04
2F:→ skyfanci : 被告是原告的父亲 10/13 02:31
3F:→ skyfanci : 但是约定好要赠与的那间房产也经过公证为三人共有 10/13 02:43
4F:→ skyfanci : 的财产,因为房贷是三人共同缴纳 10/13 02:43
5F:→ KHlawtel : 不知道订婚日期,怎判断订婚条件成就。按照公证条 10/13 11:19
6F:→ KHlawtel : 款,他只有在订婚前一日完成移转登记即可,且告知 10/13 11:19
7F:→ KHlawtel : 应该要有一段合理可办理移转登记的期间 10/13 11:19
8F:→ taoist9999 : 我是认为这根本不必打官司,如果对方真的有心要赠与 10/13 21:32
9F:→ taoist9999 : 的话,可以先办理报税事宜,但等订婚後再送到地政事 10/13 21:32
10F:→ taoist9999 : 务所过户。 10/13 21:33
11F:→ skyfanci : 现在对方就是一直刁难,不愿意拿出来,那如果原告一 10/14 00:39
12F:→ skyfanci : 直没有订婚那就真还真的讨不到,尤其是那房子也是 10/14 00:39
13F:→ skyfanci : 原告有出到还贷款的 10/14 00:39
14F:→ skyfanci : 就如同楼上k大的回应,被告主张就算原告於订婚前一 10/14 00:42
15F:→ skyfanci : 天再拿出来也没问题 10/14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