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inru (天階夜色涼如水)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想請問臉書上誹謗罪的成立
時間Fri Oct 5 08:16:39 2018
事實經過:
我在臉書跟一個陌生人在爭辯一段外國人的是非。
A部分。
以下是私訊 : 爭辯到後面他開始攻擊我看不懂英文,還留言 "智障" "還真的看不懂英
文欸"等侮辱性言論。
B部分。
以下他張貼於臉書 : 他未經同意就張貼我們的對話,包含了我相片姓名的截圖,上面還
寫"經實驗認證,xxx的反對者,還真的看不懂英文"。有三人以上看到此貼文按讚留言。
問題:
1.如果我想提告A部分,
民法184條是否有機會成立?
2.如果我想提告B部分,
個人已覺名譽受損且對方也無實際證據顯示我英文不好,公然張貼我個資及對話內容於公
開網域。
請問刑法誹謗罪跟公然侮辱有機會成立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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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rmess : A.私訊不成立公然侮辱要件 10/05 19:16
2F:→ Hermess : B.看不懂英文算侮辱嗎……除非你是教授英文或是工作 10/05 19:18
3F:→ Hermess : 相關者。不然很難認為有致使名譽受損。 10/05 19:18
4F:推 sunnywin : B部分改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比較有機會,因已把你 10/05 21:34
5F:→ sunnywin : 名字、相片公佈出來,已可以明顯辨識是你本人之行 10/05 21:35
6F:→ sunnywin : 為,105基隆地院有判例可循 10/05 21:35
7F:→ bearq258 : B對話 整個印去警局報案或直接去地檢署說要告人 10/06 02:08
8F:→ bearq258 : 如果B貼文有轉貼A的智障 那也算有機會 10/06 02:09
9F:→ bearq258 : 地檢署法律諮詢先問一下走過服務台 用告訴狀即可 10/06 02:10
10F:→ bearq258 : 警局報案也可以但是速度都不會很快要拖半年吧 10/06 02:11
11F:→ leinru : 好,感謝建議 10/06 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