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7478 (Never forev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前公司要告我可以嗎
時間Wed Oct 3 22:35:10 2018
事實經過:
我在前公司滿兩年
提出離職為3/28
滿20天應該是要4/17
但我提前離職
我的日期從17號改成3號
所以我有跟前公司協議
我把特休七天的薪水
拿來彌補公司的損失
但因為我離職的時候沒有來新人
所以不算有交接到
我手上沒有影印離職申請書的副本
一張是一開始寫的只有照相
後來離職生效日從17號改成3號那張
是我同事偷偷印給我的
因為我最近要跟前公司協商
無薪假不給薪的事情
怕前公司之後故意找我麻煩
問題:
1. 無薪假薪水追討協商完後
我要如何寫類似
“前公司不能再以提前離職造成
公司損失或是薪水問題”
告我之類的
(他們前幾天有打電話給我
有提到要走民事訴訟之類的)
2. 同事“偷偷”印的離職申請書
是否可以當作證據
(我怕他在正本那邊塗改對我不利)
3.我因提前離職跟他們有協議
使用七天特休的金額
當作彌補公司損失
之後他們還可以用什麼方法告我嗎
(我怕他們來陰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
因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老闆,有點不知所措,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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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6.17.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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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 沒到20天先走,也不一定要賠償 10/03 23:17
2F:→ a9301040 : 到法院要公司具體證明有何損害 10/03 23:17
3F:→ a9301040 : 沒有員工偉大到一走就有損害啦XD 10/03 23:18
他可能想凹我那幾天的薪水跟特休吧
畢竟那還是要錢的!!!
4F:→ Hermess : 如果是單人顧的店。員工任意離職也沒損害嗎? 10/04 03:29
我們是20人的公司,我的職位是採購
5F:→ KKyosuke : 除非合約有簽甚麼奇怪條款 否則預告期只有雇主解聘 10/04 08:00
6F:→ KKyosuke : 員工有罰則 員工離職這塊沒有.. 10/04 08:01
7F:→ KKyosuke : 除非真的能舉證有損失 一般是舉不出來... 10/04 08:01
我們有簽員工條款,曠職一天要罰三天的薪水
但這個抵觸勞基法,不能夠使用吧='=
8F:→ furio : 17號改3號是自己改的? 10/04 09:55
是我跟老闆協議的,就是我拿特休7天的錢,他讓我的離職生效日
從17號改成3號
可以再問一下,無薪假通報有規定幾人以下的公司不需要通報嗎?
(我們老闆娘這樣跟我說的)
謝謝
※ 編輯: lin7478 (111.82.213.48), 10/04/2018 20:56:06
9F:推 KKyosuke : 曠職一天要罰三天 問題是辭職又不是曠職 10/04 23:12
10F:→ lin7478 : KK大 你講到重點了耶!!! 但我怕他說,你是要離職沒 10/04 23:33
11F:→ lin7478 : 錯,但你提前走人,所以算曠職—”— 10/04 23:33
12F:推 KKyosuke : 就說預告期這一項勞工沒有罰則不能這樣認定了 10/05 05:54
13F:→ lin7478 : 好的,謝謝您了!!! 10/05 12:35
14F:→ sindyevil : 曠職也不能一天罰三天 10/05 12:50
15F:→ lin7478 : 嗯嗯,了解! 我也這樣覺得因為跟勞基法牴觸 10/05 23:15
16F:推 leo10 : 曠職一天罰三天真的沒甚麼,我做過請假一天扣兩天 10/08 08:30
17F:→ leo10 : 的工作…… 10/08 08:30
18F:推 wwfman : 無薪假的法源在就業服務法第23條,但是因諸多原因 10/08 22:08
19F:→ wwfman : 目前僅宣示意味,實務上到底要滿幾人才通報也有爭議 10/08 22:09
20F:→ wwfman : 有些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有通報範本PO網,並無限制人數 10/08 22:11
21F:→ wwfman : 就私契約又涉公權保障的事項,應涉1人以上即須通報 10/08 22:12
22F:→ wwfman : 以為妥適 10/08 22:13
23F:→ wwfman : 以上個人看法 10/08 22:13
24F:→ wwfman : 另提早離職之條件雙方已有協議,勞動契約既已中止 10/08 22:17
25F:→ wwfman : 單就此項,雙方皆無訴訟之事由 10/08 22:20
26F:→ wwfman : 1.倘原po認為無薪假無理由,而追討薪水未果,才會有 10/08 22:24
27F:→ wwfman : 民事訴訟的後續 10/08 22:25
28F:→ wwfman : 2."偷偷"這件事有點危險 10/08 22:27
29F:→ wwfman : 3.因已協議,除非有任何新事實之發現(如任職期間若 10/08 22:32
30F:→ wwfman : 干損害公司利益之事由),不然沒什麼可告的 10/08 22:32
31F:→ lin7478 : w大,謝謝你。明天要去調解 10/10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