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7478 (Never forever)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前公司要告我可以吗
时间Wed Oct 3 22:35:10 2018
事实经过:
我在前公司满两年
提出离职为3/28
满20天应该是要4/17
但我提前离职
我的日期从17号改成3号
所以我有跟前公司协议
我把特休七天的薪水
拿来弥补公司的损失
但因为我离职的时候没有来新人
所以不算有交接到
我手上没有影印离职申请书的副本
一张是一开始写的只有照相
後来离职生效日从17号改成3号那张
是我同事偷偷印给我的
因为我最近要跟前公司协商
无薪假不给薪的事情
怕前公司之後故意找我麻烦
问题:
1. 无薪假薪水追讨协商完後
我要如何写类似
“前公司不能再以提前离职造成
公司损失或是薪水问题”
告我之类的
(他们前几天有打电话给我
有提到要走民事诉讼之类的)
2. 同事“偷偷”印的离职申请书
是否可以当作证据
(我怕他在正本那边涂改对我不利)
3.我因提前离职跟他们有协议
使用七天特休的金额
当作弥补公司损失
之後他们还可以用什麽方法告我吗
(我怕他们来阴的)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
因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老板,有点不知所措,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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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 没到20天先走,也不一定要赔偿 10/03 23:17
2F:→ a9301040 : 到法院要公司具体证明有何损害 10/03 23:17
3F:→ a9301040 : 没有员工伟大到一走就有损害啦XD 10/03 23:18
他可能想凹我那几天的薪水跟特休吧
毕竟那还是要钱的!!!
4F:→ Hermess : 如果是单人顾的店。员工任意离职也没损害吗? 10/04 03:29
我们是20人的公司,我的职位是采购
5F:→ KKyosuke : 除非合约有签甚麽奇怪条款 否则预告期只有雇主解聘 10/04 08:00
6F:→ KKyosuke : 员工有罚则 员工离职这块没有.. 10/04 08:01
7F:→ KKyosuke : 除非真的能举证有损失 一般是举不出来... 10/04 08:01
我们有签员工条款,旷职一天要罚三天的薪水
但这个抵触劳基法,不能够使用吧='=
8F:→ furio : 17号改3号是自己改的? 10/04 09:55
是我跟老板协议的,就是我拿特休7天的钱,他让我的离职生效日
从17号改成3号
可以再问一下,无薪假通报有规定几人以下的公司不需要通报吗?
(我们老板娘这样跟我说的)
谢谢
※ 编辑: lin7478 (111.82.213.48), 10/04/2018 20:56:06
9F:推 KKyosuke : 旷职一天要罚三天 问题是辞职又不是旷职 10/04 23:12
10F:→ lin7478 : KK大 你讲到重点了耶!!! 但我怕他说,你是要离职没 10/04 23:33
11F:→ lin7478 : 错,但你提前走人,所以算旷职—”— 10/04 23:33
12F:推 KKyosuke : 就说预告期这一项劳工没有罚则不能这样认定了 10/05 05:54
13F:→ lin7478 : 好的,谢谢您了!!! 10/05 12:35
14F:→ sindyevil : 旷职也不能一天罚三天 10/05 12:50
15F:→ lin7478 : 嗯嗯,了解! 我也这样觉得因为跟劳基法抵触 10/05 23:15
16F:推 leo10 : 旷职一天罚三天真的没甚麽,我做过请假一天扣两天 10/08 08:30
17F:→ leo10 : 的工作…… 10/08 08:30
18F:推 wwfman : 无薪假的法源在就业服务法第23条,但是因诸多原因 10/08 22:08
19F:→ wwfman : 目前仅宣示意味,实务上到底要满几人才通报也有争议 10/08 22:09
20F:→ wwfman : 有些地方劳动主管机关有通报范本PO网,并无限制人数 10/08 22:11
21F:→ wwfman : 就私契约又涉公权保障的事项,应涉1人以上即须通报 10/08 22:12
22F:→ wwfman : 以为妥适 10/08 22:13
23F:→ wwfman : 以上个人看法 10/08 22:13
24F:→ wwfman : 另提早离职之条件双方已有协议,劳动契约既已中止 10/08 22:17
25F:→ wwfman : 单就此项,双方皆无诉讼之事由 10/08 22:20
26F:→ wwfman : 1.倘原po认为无薪假无理由,而追讨薪水未果,才会有 10/08 22:24
27F:→ wwfman : 民事诉讼的後续 10/08 22:25
28F:→ wwfman : 2."偷偷"这件事有点危险 10/08 22:27
29F:→ wwfman : 3.因已协议,除非有任何新事实之发现(如任职期间若 10/08 22:32
30F:→ wwfman : 干损害公司利益之事由),不然没什麽可告的 10/08 22:32
31F:→ lin7478 : w大,谢谢你。明天要去调解 10/10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