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fr18 (資深小紅帽)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這樣可以告嗎?
時間Fri Jul 27 21:11:28 2018
事實經過:
我在前年因原先工作離職,
在新工作還沒確定時,
在朋友A的遊說下去申請失業救濟補助,
說好是在某社區團體從事清潔服務。
之後勞工局是把每月薪資給朋友A,
因為朋友A算是那個團體的負責人之一,
但說好半年的薪資,
(每月本應有2萬3千多元)
我只收到前三個月共40000元,
後三個月一直沒給我,
去年則收到了國稅局寄來的六個月共13萬多的所得收入清單。
問題:
請問如果要提告,
是針對朋友A提出侵占訴訟嗎?
還是針對團體?
先感謝各位的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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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wfman : 對A提訴訟;也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該團體 07/27 22:44
2F:→ wwfman : 用勞基法第80條之1,走申訴應該會比較快拿到錢 07/27 22:46
3F:→ sfr18 : 如果單獨對A提訴訟,應該是侵占對嗎? 07/27 23:17
4F:→ wwfman : yes 但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也適用 07/28 08:28
5F:→ sfr18 : 十分感謝~ 07/28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