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hnc (nhnc)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強制執行費用的問題
時間Thu Feb 22 12:45:10 2018
事實經過:
我有一張債務人開出的36萬元本票已經聲請裁定確定。
現打算聲請強制執行,包括相關的利息與程序費用。
除本票36萬元外,
還有
1. 聲請裁定費用
2. 利息
3. 國稅局調閱資料費用
想請問
1. 以上是否都可以一並聲請?
2. 訴訟標的金額是寫36萬元還是要加上以上的費用?
3. 除本票36萬元外,以上費用是否也要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
4. 用郵寄的話,匯票是否一並寄出,還是要等法院通知?
另外,對方有些銀行帳戶是新開的,國稅局查不到資料,
法院也無法調查郵局以外的帳戶,
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知道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呢?
如果我猜測債務人可能擁有的銀行帳戶而寫在訴狀裡,
例如我寫了
中國信託 民生分行
台新銀行 敦北分行
花旗銀行 板橋分行
但實際上債務人沒有中國信託的帳戶,那麼法院會如何處理?
直接跳過此帳戶不執行或是會駁回聲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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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aowill : 金額寫本金36萬,執行費算36萬千分之八,裁定費和利 03/09 23:48
2F:→ kaowill : 息可請求,對方財所證物應該也可以,國稅局所得可以 03/09 23:48
3F:→ kaowill : 請法院函查哪間郵局開戶,但銀行家數多,難全部一 03/09 23:48
4F:→ kaowill : 併函查,有些法院如果沒確定有利息所得或開戶證據, 03/09 23:48
5F:→ kaowill : 也會駁回不讓亂槍打鳥,如果寫上各銀行分行,受理會 03/09 23:48
6F:→ kaowill : 全部發扣押命令,等第三人回覆狀況,就算其中一家沒 03/09 23:48
7F:→ kaowill : 開戶,也不會影響其餘兩家的扣押效力 03/09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