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enda (smallwin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家人向廠商提民事賠償敗訴,現在想上訴
時間Wed Jul 19 10:07:56 2017
父親之前使用麵包機大廠的麵包機時,因提著裝了食材(油、蛋及麵粉等)的內鍋從廚房走
向麵包機時,內鍋把手忽然鬆脫,食材灑了一地造成父親滑倒後腳踝骨折(整個腳掌向後
折了180度),後續因此住院開刀並需復健。
父親康復後向廠商提出客訴,廠商雖有登門拜訪,卻只是拿了個新的內鍋來換走父親原有
的舊內鍋,並沒有任何賠償之意。
父親事後對廠商態度不滿(廠商把他的舊內鍋拿走後,聲稱做了測試上萬次沒有鬆脫現象
,說是父親個人使用方式不當造成),所以找上了消基會和消保官。
在調解階段時,廠商代表在調解委員要求下才把舊內鍋歸還父親,新舊內鍋比較之下,看
得出提把處,廠商已經有做過工法的改變,新提把的勾子角度有調整過較不似有鬆脫的可
能。
在調解中,廠商代表曾表示願意賠償醫療費。但事後卻又說回公司報告時,高層說公司沒
錯(公司內測試報告說無法再現)為什麼要賠,又以此拒絕賠償。
所以父親決定對廠商及經銷商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目前在簡易庭一審判決,父親敗訴了。
主要是被告律師聲稱父親無法證明他受傷和機器的通常使用有關,也無法證明滑倒是因為
內鍋把手鬆脫。
而法院判決也認為父親提內鍋時並非完全在把手的"正中間",不是「通常使用」。還提到
沒有鑑定報告無法證明父親所受損害與產品通常使用的因果關係。
父親目前想上訴,原想就所謂的「通常使用」去爭論。
但他在前次訴訟中其實就有提到被告沒有規定把手的正確提握位置,也沒有任何警語關於
應如何提內鍋把手。但看來法官並不作參考。
另外父親去諮詢義務律師時,律師建議他不要再在「通常使用」這個點上和被告爭論,表
示完全沒有勝算。
結果父親說他現在改以「使用行為」和「使用習慣」來爭論廠商仍應有責任為不同消費者
的使用行為造成的損傷負責(舉例說左撇子和右撇子等)。
我聽了覺得這完全還是在打同樣的點,只是想避開「通常使用」這個字眼。
但也覺得法官對於一個廠商沒有明確定義的「通常使用」為何全盤接受廠商的說法感到不
滿。
想請教一下,台灣的法判決一般都是比較傾向廠商的論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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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一下。
法院判決中提到「按受害人請求商品製造人負賠償責任,仍應就其損害之發生係因該商品
之『通常使用』所致乙節,先負舉證責任。......原告在系爭商品內鍋承裝材料時,僅提
握內鍋把手一側,才導致把手鬆脫之結果,難認原告已通常使用系爭商品...又兩造於本
院審理時均表示無庸送鑑定,是原告並未證明其損害之發生與商品之通常使用具有相當因
果關係...」
這樣看起來法院要求父親證明的是受傷和產品的「通常使用」之間的關係。
但對於「通常使用」的認定就完全只接受廠商所說的要提在正中間(但不論使用說明或安
全性警告都沒有提到握把手要怎麼握,所謂的中間也沒有明確定義安全範圍)。
就沒有定義下,任何提握法都應該是通常使用去爭論,法院也不可能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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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先證明有因果再說07/19 10:24
2F:→ brenda: 摔倒也只能摔那麼一次,也不可能在家中長時間錄影怎麼摔07/19 10:47
3F:→ brenda: 的。這麼說來就無解了嗎...... 07/19 10:47
4F:→ CCWck: 人家有律師你沒有 就很難打了07/19 11:22
5F:→ CCWck: 法官要保持客觀中立 但是侵權責任本來就是被害人舉證07/19 11:23
6F:→ brenda: 請問一下,我跟父親說他必須要證明受傷產品間的因果關係, 07/19 11:35
7F:→ brenda: 但他一直說消保法7-1條要求企業經營者有舉證商品安全性的07/19 11:35
8F:→ brenda: 責任。07/19 11:35
9F:→ brenda: 但因為他是提民事賠償的訴訟,就算一直提消保法也沒意義07/19 11:37
10F:→ brenda: 嗎? 07/19 11:37
※ 編輯: brenda (101.0.136.215), 07/19/2017 11:55:22
11F:→ CCWck: 消保法是民事庭審理沒錯啊 07/19 12:40
12F:→ CCWck: 看起來唯一的爭議 通常使用 法官依其自由心證判斷了 07/19 12:44
13F:→ CCWck: 事實認定 用法並無錯誤 07/19 12:44
14F:推 CCWck: 你要反駁握把提中間不是常識 應該很難 07/19 12:47
15F:推 a9301040: 不會證據保全,又不懂舉證責任,當然敗訴 07/19 12:48
16F:→ brenda: 父親是覺得消保法有說廠商有產品安全的舉證責任,說明書 07/19 13:13
17F:→ brenda: 或安全性警告也沒提到內鍋提握法,所以一直要求廠商應提 07/19 13:13
18F:→ brenda: 出內鍋在任何提握法下都能安全使用的證明。 07/19 13:13
19F:→ brenda: 可是看來這個要求和損害賠償沒直接關係(?),所以法官完全 07/19 13:15
20F:→ brenda: 沒理這個要求。但父親又要以這點作為上訴的理由......這 07/19 13:15
21F:→ brenda: 算是完全搞錯重點吧? 07/19 13:15
22F:→ justicesword: 這個內鍋有什麼特別與眾不同的地方嗎?導致一定要 07/19 13:24
23F:→ justicesword: 有特別的說明教導一般民眾怎麼拿握把嗎? 07/19 13:24
24F:→ a9301040: 是,使用方法不是那條的問題 07/19 13:24
25F:→ brenda: 也沒有什麼特別之處,就是會取出裝食材然後再裝回本體。 07/19 14:02
26F:→ brenda: 父親是提取過程中遇到握把鬆脫,廠商說是他握法不正確, 07/19 14:03
27F:→ brenda: 但父親覺得廠商沒定義正確握法。 07/19 14:03
28F:推 MELOEX: 一個貓不能微波的故事 07/19 14:25
30F:→ iscu: 然後你爸是握在紅色圈圈而不是綠色圈圈那邊 ?? 07/19 16:26
31F:→ brenda: 就是這個沒錯。但他其實沒有握那麼偏,就是綠色範圍可以 07/19 16:30
32F:→ brenda: 偏一側。所以我覺得不太合理呀。畢竟一個比手大這麼多的範 07/19 16:30
33F:→ brenda: 圍,一般人隨手一提,誰能保證自己一定會握在正中間? 07/19 16:30
34F:→ brenda: 品牌型號不同確切長相應不太一樣,不過麵包機大小都差不多 07/19 16:34
35F:→ brenda: 我爸使用的產品,握把2側是穿過鍋身兩側勾耳然後上翹的方 07/19 16:34
36F:→ brenda: 式固定。我爸使用的款式與廠商後來提供的新內鍋明顯看得出 07/19 16:34
37F:→ brenda: 廠商有加強握把固定,但廠商不承認舊產品有風險。 07/19 16:34
38F:→ a9301040: ...隨便一提、誰能保證在中間...你的講法都是你的錯 07/19 17:37
39F:→ a9301040: 照你這樣講,菜刀切到手,就先告賣刀跟製造刀的了 07/19 17:38
40F:→ a9301040: 我隨便一切,手指斷了,誰能保證都切在菜上... 07/19 17:38
41F:→ a9301040: 將自己過失歸咎於他人XD 07/19 17:39
42F:推 Loom: 勸你爸聽律師的話.消保法是無過失責任,對廠商比對消費者不利 07/19 17:41
43F:→ Loom: 內鍋損害不必然造成你爸的滑倒.因果關係有判定的要件 07/19 17:46
44F:→ Loom: 樓上舉例很生動 07/19 17:47
45F:→ Loom: 如果內鍋斷把落下直接砸到你爸腳骨折(好重?)才有得打 07/19 17:50
46F:→ brenda: 我覺得用菜刀比喻不合理吧。應該說,消費者怎麼會預期鍋子 07/19 17:50
47F:→ brenda: 的把手會鬆脫? 07/19 17:50
48F:→ brenda: 因果關係我有想過確實難以證明,只是想針對法院的判決來 07/19 17:54
49F:→ brenda: 問。就判決書的說法來看,法院強調的是產品的通常使用, 07/19 17:54
50F:→ brenda: 所以才有這個通常使用的認定到底是怎麼一回事的疑問。 07/19 17:54
51F:→ Loom: 消保法7的要件是商品有危害可能,掉鍋跟腳傷連不起來,不適用 07/19 17:58
52F:→ Loom: 你父親想像的是"通用設計"概念,通常使用的範圍定義比較小 07/19 18:00
53F:→ Loom: "正確握法",正確吃法,正確按法...你覺得說明書要多大一本? 07/19 18:04
54F:→ brenda: 關於"通常使用"雖然說是範圍定義較小,但並沒有明確定義 07/19 18:13
55F:→ brenda: 是嗎?只能憑法官心證? 07/19 18:14
56F:→ poeoe: 真的想告就委任律師啊 不然這種案件對方也有請律師 很難贏 07/19 19:25
57F:→ poeoe: 訴訟還是要找專業的來 07/19 19:27
58F:→ brenda: 我知道呀。老人家不聽勸就是了... 07/19 19:39
59F:推 Kyosuke: 怎樣的鬆脫法? 看起來像是抓桿子的手滑了內鍋失去平衡 07/19 20:02
60F:→ Kyosuke: 如果桿子拿斜導致鐵桿跟鍋子扣環分開的話很難說設計不良 07/19 20:04
61F:→ justicesword: 天氣好應該怎麼認定,天氣不好又要怎樣認定。大部 07/19 21:24
62F:→ justicesword: 分的事情都要心證,不用一直強調。 07/19 21:24
63F:→ justicesword: 你覺得法官判決有問題難道不是心證? 07/19 21:25
64F:→ justicesword: 如果有一天所有事情都不用心證,這個世界也就不需要 07/19 21:26
65F:→ justicesword: 人類了。 07/19 21:26
66F:→ brenda: 鬆脫就是整個把手和鍋子分離。 07/19 21:28
67F:→ brenda: 但廠商宣稱不可能分離,且聲稱實測無法再現。 07/19 21:29
68F:→ a9301040: 不會再買一個讓它鬆脫... 07/19 21:50
69F:→ a9301040: 如果常態不能鬆脫,而是重量加上抓錯地方,導致重心不穩 07/19 21:51
70F:→ a9301040: 掉到地上才鬆脫,就自己明顯過失;如果你抓錯地方就鬆 07/19 21:52
71F:→ a9301040: 可以算是設計有欠缺當代可期待的水準 07/19 21:52
72F:→ brenda: 再買一個......哈。沒想過這種事。 07/20 00:07
73F:→ a9301040: 正常是要送鑑定...不過我看要先出鑑定費大概是不願意 07/20 01:32
74F:→ GARY4242: 來這裡問那麼多,不相信又一直辯,我看你直接找律師吧 07/20 02:31
75F:→ a9301040: 他就不想花錢找律師XD所以我跟他說連鑑定都省,自己測 07/20 1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