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lyn9520 (晴)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民事賠償問題
時間Sat Jun 10 00:22:57 2017
事實經過: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對方之前都未付款,所以,有申請土地扣押,昨天收到法院的扣押通知,結果,對方今天快速的前往台中法院繳錢給法院,法院今天下午打電話來,說要我們提供銀行帳號,不能傳真,一定要郵寄,還說他們已經直接撤銷扣押。
問題:
1、郵寄銀行帳號需要再寫訴狀嗎?還是要寫什麼內容?
2、真的不用寫撤銷的訴狀嗎?由法院處理就好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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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immy8069: 1. 補陳報狀,連同證物一同遞出 06/10 08:34
2F:→ jimmy8069: 1.補陳報狀,連同證物遞出 06/10 08:35
3F:→ jimmy8069: 2. 你先問清楚是對方提出反擔保金額在提存所還是真的 06/10 10:39
4F:→ jimmy8069: 被徹掉 06/10 10:39
5F:→ jimmy8069: 應該說對方反擔保金額達到你扣押金額, 扣押物可能就 06/10 10:40
6F:→ jimmy8069: 被撤回但對方反擔保金是不是在提存所 06/10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