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play25 (大蛇)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傷害與恐嚇
時間Sat Jun 3 17:37:05 2017
事實經過:
1.若因體型差距先被傷害,遂找周圍可反
擊工具反擊,雙方皆有受傷。
2.前面互毆分開後,他造從後車箱拿出木棍
做勢要打人,經第三人阻擋,但他造有逼近且要求第三人讓開之行為。
問題:
就1.的情形,拿武器(磚頭)反擊,有無加重事由嗎?還是依然只論傷害罪?
就2.的情形,他方逼近做勢打人是否成立恐嚇罪,又雙方所在地點可能沒監視器的話,可以
如何舉證;假如事後證據薄弱或找無證據,被不起訴,是否被告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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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oveplay25 (1.164.59.54), 06/03/2017 17: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