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zm80164 (bearhua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過失傷害追訴期
時間Fri Jun 2 22:20:24 2017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6/12/31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母親:有受傷,已驗傷。
對方:沒受傷,不清楚是否有驗傷,但對方載的小狗有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現場在警方到來之前我母親車輛已經被移動。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母親:強制險。
對方:強制險+第三責任險,已經連絡過保險公司,已經碰面過一次商談和解金額,
保險公司願意理賠金額過低(只高於醫療費其他損失毫無理賠意願)。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過程:我母親於五甲二路上慢速直行,對方於文豐街(地上噴有"停"字樣)騎出,
對方預想左轉前往五甲二路上,我母親於五甲二路與文豐街口黃色網線上被撞。
六、問題:
目前有疑問的部分是由於過失傷害提告時間所剩不少,且保險公司願意理賠金額過低,
近期才第一次提出(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目前小弟的疑問是,
在於是否提出公所調解,刑事上的過失傷害提告日期是否會跟著延長?
例如2017/6/3申請調解,調解日為2017/6/15則刑事過失傷害則可延至2017/9/3前提告即可。
還是依然以發生日2016/12/31日於2017/6/31為提告中止日。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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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iimjack: 不會延長 談不攏就先告 反正過失傷害可以撤告 06/02 22:30
2F:→ justicesword: 不會延長,因為在調解不成立後,即視為在聲請調解 06/02 22:40
3F:→ justicesword: 時已經提出告訴。 06/02 22:40
4F:→ justicesword: 簡單的說,6/3號便是提起告訴之日 06/02 22:41
5F:→ zzm80164: 感謝兩位的回答,另外想在請問jus大大,照您的意思當請 06/02 23:09
6F:→ zzm80164: 警員送至區公所調解那天起就算是提起訴訟日。不知道是否 06/02 23:09
7F:→ zzm80164: 正確,就可不必在前往警局提起過失傷害以及製作筆錄。 06/02 23:09
8F:→ justicesword: 是,但是如果最後不成立也是必須進入偵查程序,也是 06/02 23:38
9F:→ justicesword: 要做筆錄 06/03 00:05
10F:推 iscu: 申請調解跟提告不是兩回事嗎? 會自動幫提告? 06/03 11:12
11F:→ justicesword: 因為告訴乃論有時效性,所以怕調解費時以至於告訴權 06/03 16:43
12F:→ justicesword: 罹於時效,在調解不成立時,告訴人可以向調委會提出 06/03 16:43
13F:→ justicesword: 聲請移送檢察官,本案就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06/03 16:43
14F:→ justicesword: 就不會超過告訴期間。不然大家都不調解了。 06/03 16:44
15F:→ iscu: 你前後講得不一置 會害原po以為已經完成手續了 06/03 19:47
16F:→ justicesword: 調解不成立通常就會問你送不送 06/03 19:57
17F:→ zzm80164: 再次感謝jus大的回答,也很感謝isc大的補充式提問,目前 06/03 23:43
18F:→ zzm80164: 已經了解並且也解答了我的疑問。再次感謝。 06/03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