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stinc (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60幾年的房子占用到私有地
時間Fri Jun 2 16:45:09 2017
事實經過:
家裡的祖厝,不確定有多久,應該至少60年
爸爸小時候住的,目前拿來當家裡公司及擺放祖先牌位
有水電帳單,營業登記不確定是否是這個地址(要再確認)
最近被告,說占用到私有地
房子的地一半是有承租的國有地,一半是私有地(這個被告了去查才知道的)
因為沒概念所以也沒有去登記
問題:
目前這情況只能被獅子大開口討錢或是被拆屋兩種方法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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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不然你想怎麼樣呢 06/02 17:19
2F:→ iscu: 國有地不見得會賣你... 不用擔心獅子 06/02 17:36
3F:→ taoist9999: 建築管理前的建物縱使無使用執照、無所有權狀,也是合 06/02 19:15
4F:→ taoist9999: 法建物,並非違章建築。 06/02 19:15
5F:→ taoist9999: 但是占有私人土地並無合法權源,有可能會被私有土地之 06/02 19:16
6F:→ taoist9999: 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及同條第1項請求拆屋還地 06/02 19:17
7F:→ taoist9999: 。 06/02 19:17
8F:→ taoist9999: 合法建物,所以不會被政府當違建來拆。 06/02 19:18
9F:→ taoist9999: 但因為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有可能被地主請求拆屋還地。 06/02 19:18
10F:推 kerker777: 主張取得時效地上權啦 06/02 21:30
11F:→ justicesword: 對方已經先行起訴返還了,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已經 06/02 21:48
12F:→ justicesword: 晚了 06/02 21:48
13F:推 kerker777: 不是用了60年嗎? 06/02 21:59
14F:→ MELOEX: 用了別人地60年沒有付租金 還說別人會大開口??? 06/02 22:08
15F:→ MELOEX: 懂不懂什麼叫侵權 06/02 22:09
16F:→ justicesword: 地上權時效取得只是取得地上權的登記請求權,非當然 06/02 22:10
17F:→ justicesword: 取得地上權。實務上端視請求返還之訴以及登記請求 06/02 22:11
18F:→ justicesword: 兩者之先後為審理的依據。 06/02 22:11
19F:→ justicesword: 本件土地所有人已先提起返還之訴,占有人即不得以 06/02 22:12
20F:→ justicesword: 時效取得對抗之。 06/02 22:12
21F:→ justicesword: 並應返還此段時間無權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 06/02 22:13
22F:推 kerker777: 1.起訴只是中斷時效,前面60年沒斷過。2.所有人主張767 06/02 23:01
23F:→ kerker777: 要求拆屋還地,占有人可不可以用769,770主張取得時效 06/02 23:01
24F:→ kerker777: 地上權進而免拆屋還地?當然啦,取得時效只是讓占有人 06/02 23:01
25F:→ kerker777: 有請求登記的權利而已,占有人不去請求登記,縱使符合 06/02 23:01
26F:→ kerker777: 取得時效的要件,也不能對抗所有人的767。但是一般人占 06/02 23:01
27F:→ kerker777: 有就占有了,也不會知道要去請求登記,縱使占有人知道 06/02 23:02
28F:→ kerker777: 要去登記,在他登記的同時,地政機關就會發通知給所有 06/02 23:02
29F:→ kerker777: 人,所有人這時就會馬上主張767,讓占有人永遠不可能主 06/02 23:02
30F:→ kerker777: 張取得時效地上權,所以80年第2次民議說,那這種情形法 06/02 23:02
31F:→ kerker777: 院就應該做取得時效要件的實質審查。如果不這樣,那取 06/02 23:02
32F:→ kerker777: 得時效永遠沒有成功的一天,不管經過10年20年甚至60年 06/02 23:02
33F:→ kerker777: ,只要在占有人沒登記前所有人就去主張767,如果真的要 06/02 23:02
34F:→ kerker777: 這樣解釋,那取得時效就形同具文,所以如果真的要符合 06/02 23:03
35F:→ kerker777: 取得時效的立法目的,真的是要為了實現物權編的物盡其 06/02 23:03
36F:→ kerker777: 用及確保法律安定性狀態的話,雖然當事人的情形跟80年 06/02 23:03
37F:→ kerker777: 第2次民議解釋的情形不盡相同,但從立法目的跟物權編 06/02 23:03
38F:→ kerker777: 的核心解釋下,不是有所矛盾嗎? 06/02 23:03
39F:→ justicesword: 86.台上.3140,其他不解釋。 06/03 00:02
40F:推 kerker777: 看完了,就跟我說的及抨擊的點一樣 06/03 00:41
41F:→ justicesword: 您怎麼想不重要,實務怎麼做才重要 06/03 00:47
42F:推 justicesword: 白話跟樓主說,你如果申請登記在先,那對方就不能 06/03 00:50
43F:→ justicesword: 請求拆屋還地。但如果對方起訴在先,你方就是無權占 06/03 00:51
44F:→ justicesword: 有,必須拆屋還地加上60年的不當得利。 06/03 00:51
45F:推 taoist9999: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為五年,被告得以此抗 06/03 02:18
46F:→ taoist9999: 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庭決議)。 06/03 02:18
47F:推 justicesword: t大,受教了。 06/03 02:31
48F:→ a9301040: 五年而已 06/03 08:59
49F:推 liuchiahung: 雖然有「時效取得地上權」規定,但現實中真正因此成 06/03 09:18
50F:→ liuchiahung: 為地上權人者應該不多。要如何證明是以行使地上權之 06/03 09:18
51F:→ liuchiahung: 意思而占有該土地,將會是一個難題。 06/03 09:18
52F:推 todao: 樓上講到重點了,證明以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是最難的部分 06/04 19:21
53F:→ todao: 。原po你可以跟地主好好談,直接買下吧,人家讓你用了60年 06/04 19:21
54F:→ todao: ,你們不吃虧吧? 06/04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