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stin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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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60几年的房子占用到私有地
时间Fri Jun 2 16:45:09 2017
事实经过:
家里的祖厝,不确定有多久,应该至少60年
爸爸小时候住的,目前拿来当家里公司及摆放祖先牌位
有水电帐单,营业登记不确定是否是这个地址(要再确认)
最近被告,说占用到私有地
房子的地一半是有承租的国有地,一半是私有地(这个被告了去查才知道的)
因为没概念所以也没有去登记
问题:
目前这情况只能被狮子大开口讨钱或是被拆屋两种方法吗@@?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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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usticesword: 不然你想怎麽样呢 06/02 17:19
2F:→ iscu: 国有地不见得会卖你... 不用担心狮子 06/02 17:36
3F:→ taoist9999: 建筑管理前的建物纵使无使用执照、无所有权状,也是合 06/02 19:15
4F:→ taoist9999: 法建物,并非违章建筑。 06/02 19:15
5F:→ taoist9999: 但是占有私人土地并无合法权源,有可能会被私有土地之 06/02 19:16
6F:→ taoist9999: 所有权人依民法第767条第2项及同条第1项请求拆屋还地 06/02 19:17
7F:→ taoist9999: 。 06/02 19:17
8F:→ taoist9999: 合法建物,所以不会被政府当违建来拆。 06/02 19:18
9F:→ taoist9999: 但因为无权占有他人土地,有可能被地主请求拆屋还地。 06/02 19:18
10F:推 kerker777: 主张取得时效地上权啦 06/02 21:30
11F:→ justicesword: 对方已经先行起诉返还了,主张时效取得地上权已经 06/02 21:48
12F:→ justicesword: 晚了 06/02 21:48
13F:推 kerker777: 不是用了60年吗? 06/02 21:59
14F:→ MELOEX: 用了别人地60年没有付租金 还说别人会大开口??? 06/02 22:08
15F:→ MELOEX: 懂不懂什麽叫侵权 06/02 22:09
16F:→ justicesword: 地上权时效取得只是取得地上权的登记请求权,非当然 06/02 22:10
17F:→ justicesword: 取得地上权。实务上端视请求返还之诉以及登记请求 06/02 22:11
18F:→ justicesword: 两者之先後为审理的依据。 06/02 22:11
19F:→ justicesword: 本件土地所有人已先提起返还之诉,占有人即不得以 06/02 22:12
20F:→ justicesword: 时效取得对抗之。 06/02 22:12
21F:→ justicesword: 并应返还此段时间无权占用土地之不当得利 06/02 22:13
22F:推 kerker777: 1.起诉只是中断时效,前面60年没断过。2.所有人主张767 06/02 23:01
23F:→ kerker777: 要求拆屋还地,占有人可不可以用769,770主张取得时效 06/02 23:01
24F:→ kerker777: 地上权进而免拆屋还地?当然啦,取得时效只是让占有人 06/02 23:01
25F:→ kerker777: 有请求登记的权利而已,占有人不去请求登记,纵使符合 06/02 23:01
26F:→ kerker777: 取得时效的要件,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767。但是一般人占 06/02 23:01
27F:→ kerker777: 有就占有了,也不会知道要去请求登记,纵使占有人知道 06/02 23:02
28F:→ kerker777: 要去登记,在他登记的同时,地政机关就会发通知给所有 06/02 23:02
29F:→ kerker777: 人,所有人这时就会马上主张767,让占有人永远不可能主 06/02 23:02
30F:→ kerker777: 张取得时效地上权,所以80年第2次民议说,那这种情形法 06/02 23:02
31F:→ kerker777: 院就应该做取得时效要件的实质审查。如果不这样,那取 06/02 23:02
32F:→ kerker777: 得时效永远没有成功的一天,不管经过10年20年甚至60年 06/02 23:02
33F:→ kerker777: ,只要在占有人没登记前所有人就去主张767,如果真的要 06/02 23:02
34F:→ kerker777: 这样解释,那取得时效就形同具文,所以如果真的要符合 06/02 23:03
35F:→ kerker777: 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真的是要为了实现物权编的物尽其 06/02 23:03
36F:→ kerker777: 用及确保法律安定性状态的话,虽然当事人的情形跟80年 06/02 23:03
37F:→ kerker777: 第2次民议解释的情形不尽相同,但从立法目的跟物权编 06/02 23:03
38F:→ kerker777: 的核心解释下,不是有所矛盾吗? 06/02 23:03
39F:→ justicesword: 86.台上.3140,其他不解释。 06/03 00:02
40F:推 kerker777: 看完了,就跟我说的及抨击的点一样 06/03 00:41
41F:→ justicesword: 您怎麽想不重要,实务怎麽做才重要 06/03 00:47
42F:推 justicesword: 白话跟楼主说,你如果申请登记在先,那对方就不能 06/03 00:50
43F:→ justicesword: 请求拆屋还地。但如果对方起诉在先,你方就是无权占 06/03 00:51
44F:→ justicesword: 有,必须拆屋还地加上60年的不当得利。 06/03 00:51
45F:推 taoist9999: 相当於租金之不当得利之消灭时效为五年,被告得以此抗 06/03 02:18
46F:→ taoist9999: 辩(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十七次民事庭决议)。 06/03 02:18
47F:推 justicesword: t大,受教了。 06/03 02:31
48F:→ a9301040: 五年而已 06/03 08:59
49F:推 liuchiahung: 虽然有「时效取得地上权」规定,但现实中真正因此成 06/03 09:18
50F:→ liuchiahung: 为地上权人者应该不多。要如何证明是以行使地上权之 06/03 09:18
51F:→ liuchiahung: 意思而占有该土地,将会是一个难题。 06/03 09:18
52F:推 todao: 楼上讲到重点了,证明以行使地上权意思而占有是最难的部分 06/04 19:21
53F:→ todao: 。原po你可以跟地主好好谈,直接买下吧,人家让你用了60年 06/04 19:21
54F:→ todao: ,你们不吃亏吧? 06/04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