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裡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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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繼承] 修法前拋棄繼承被駁回如何補救?
時間Tue Mar 28 22:03:31 2017
◎事實經過:
被繼承人88年5月過世,有成年子女甲、乙兩位繼承人,甲於88年6月1日向法院辦理拋棄
繼承,乙則於88年7月1日辦理拋棄繼承。(甲乙各自辦理,應該都未通知對方)
106年3月,甲、乙收到通知銀行帳戶遭強制執行並凍結,才想到可能拋棄繼承有問題。
甲有留存88年7月收到的法院裁定書 (記載:需於10日內補正有通知乙之證明,逾期未
提出駁回聲請),當時沒注意看內容,所以應該沒補正。
乙沒找到辦理拋棄後,法院通知的裁定書;不確定有無收到,也無法證明有聲請。
◎問題:
一、甲、乙於期限內,各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未通知對方,是否合法拋棄繼承?
二、甲收到上述裁定書後,逾期未補正,法院是否應該再寄一份裁定告知已駁回?
如是,則向法院查詢後,如當時法院未寄出駁回之裁定,是否拋棄繼承效力未定?
三、因為時間很久了,請問法院如何記錄甲、乙當時有無聲請拋棄繼承及結果?
向法院查詢能查的到嗎?
四、如甲、乙之拋棄繼承聲請真得無效,請問現在該如何補救?
爬文後了解,依現行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條之3,有下列情事,(由其繼承繼續履行債務
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1、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保證債務)
2、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代位繼承)
3、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
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2不符合,1要看債務是否保證債務,3看起來比較寬鬆。
請問"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這點
是甲、乙要證明自己不知悉債務存在?
或是債權人由證明,甲、乙知悉債務存在?(如存證信函)
另外,請問還有其他可以主張或攻防的嗎?
(目前想到的只有,查看對方是否有每5年換債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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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iraqua (218.166.192.167), 03/28/2017 22:08:35
1F:→ a9301040: 沒完成程序都沒有拋棄成功,等於沒有辦過拋棄 03/28 23:05
2F:→ a9301040: 你能用的是15年/5年時效抗辯,其他你不請律師太難了 03/28 23:06
3F:→ pinkful2: 銀行一般來說不會使債權離於時效,是否是保證債務或是已 03/29 14:04
4F:→ pinkful2: 經有債權憑證又經更新的情形都必須要去注意 03/29 14:04
5F:→ airaqua: 了解,我會注意,並尋求律師協助,感謝兩位大大。 04/0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