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raqua (在空中游泳,在水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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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修法前抛弃继承被驳回如何补救?
时间Tue Mar 28 22:03:31 2017
◎事实经过:
被继承人88年5月过世,有成年子女甲、乙两位继承人,甲於88年6月1日向法院办理抛弃
继承,乙则於88年7月1日办理抛弃继承。(甲乙各自办理,应该都未通知对方)
106年3月,甲、乙收到通知银行帐户遭强制执行并冻结,才想到可能抛弃继承有问题。
甲有留存88年7月收到的法院裁定书 (记载:需於10日内补正有通知乙之证明,逾期未
提出驳回声请),当时没注意看内容,所以应该没补正。
乙没找到办理抛弃後,法院通知的裁定书;不确定有无收到,也无法证明有声请。
◎问题:
一、甲、乙於期限内,各自向法院办理抛弃继承,但未通知对方,是否合法抛弃继承?
二、甲收到上述裁定书後,逾期未补正,法院是否应该再寄一份裁定告知已驳回?
如是,则向法院查询後,如当时法院未寄出驳回之裁定,是否抛弃继承效力未定?
三、因为时间很久了,请问法院如何记录甲、乙当时有无声请抛弃继承及结果?
向法院查询能查的到吗?
四、如甲、乙之抛弃继承声请真得无效,请问现在该如何补救?
爬文後了解,依现行民法继承篇施行法第1条之3,有下列情事,(由其继承继续履行债务
显失公平者),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1、继承人对於继承开始以前已发生代负履行责任之保证契约债务。(保证债务)
2、继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条规定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3、继承人因不可归责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财者,於继承开始时无法知悉
继承债务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间为限定或抛弃继承。
2不符合,1要看债务是否保证债务,3看起来比较宽松。
请问"无法知悉继承债务之存在"这点
是甲、乙要证明自己不知悉债务存在?
或是债权人由证明,甲、乙知悉债务存在?(如存证信函)
另外,请问还有其他可以主张或攻防的吗?
(目前想到的只有,查看对方是否有每5年换债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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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airaqua (218.166.192.167), 03/28/2017 22:08:35
1F:→ a9301040: 没完成程序都没有抛弃成功,等於没有办过抛弃 03/28 23:05
2F:→ a9301040: 你能用的是15年/5年时效抗辩,其他你不请律师太难了 03/28 23:06
3F:→ pinkful2: 银行一般来说不会使债权离於时效,是否是保证债务或是已 03/29 14:04
4F:→ pinkful2: 经有债权凭证又经更新的情形都必须要去注意 03/29 14:04
5F:→ airaqua: 了解,我会注意,并寻求律师协助,感谢两位大大。 04/02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