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on (capric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被告當庭翻供調解會陳述內容
時間Thu Mar 16 01:38:31 2017
事實經過:原告申請調解時被告未出席,被告於收到法院訴狀後申請調解但未有共識。第一次準備庭中翻供表示契約非他所簽,且係收到法院通知時方知此契約存在,意圖推卸責任。
問題:
(1)被告申請調解時在調解理由寫明契約係他與原告簽立,請問是否可據此證明被告說謊?若調解書筆錄人及聲明人欄位皆無簽章,是否會影響證據效力?
(2)在第二次調解會之前原告曾與被告電話聯繫請他出面處理,被告允諾後沒有下文。被告曾來電表示要請第三人處理,但也跳票。請問通聯記錄可否作為被告在開庭前已知悉契約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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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gon (111.241.15.144), 03/16/2017 01:41:34
1F:→ a9301040: 什麼契約?對待給付誰收的?不可能只有契約而已 03/16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