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gon (ca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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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租赁] 被告当庭翻供调解会陈述内容
时间Thu Mar 16 01:38:31 2017
事实经过:原告申请调解时被告未出席,被告於收到法院诉状後申请调解但未有共识。第一次准备庭中翻供表示契约非他所签,且系收到法院通知时方知此契约存在,意图推卸责任。
问题:
(1)被告申请调解时在调解理由写明契约系他与原告签立,请问是否可据此证明被告说谎?若调解书笔录人及声明人栏位皆无签章,是否会影响证据效力?
(2)在第二次调解会之前原告曾与被告电话联系请他出面处理,被告允诺後没有下文。被告曾来电表示要请第三人处理,但也跳票。请问通联记录可否作为被告在开庭前已知悉契约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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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igon (111.241.15.144), 03/16/2017 01:41:34
1F:→ a9301040: 什麽契约?对待给付谁收的?不可能只有契约而已 03/16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