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d5186 (GIO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關於提前預告工資補償的問題
時間Sat Feb 25 13:22:11 2017
事實經過:
我從103年10月開始在某間私立學校工作
屬於是領教育部補助經費一年一聘的行政人員
除了我到職的第一年之外從10月簽到12月之外,之後都是一年簽一次一整年的合約
今年校方說因為要有新的考核制度,所以先簽一個月,簽到1月31日
然後到了1月19日我接到人事室的電話通知說1月31日期滿不續聘我
隔天1月20日我拿到了通知不續聘的紙本公文,上面的理由也是說期滿不續聘
後來再過年後2月6日我接到前同事傳的訊息說我要回去補簽2月1日到2月12日的合約
說這攸關我是否能順利領到一月薪資
我當下就回絕說我不會配合簽這個合約
這幾天跟稍懂勞基法的朋友聊到後才發現我的狀況校方未符合勞基法提前通知我
然後那個補簽合約的狀況也很奇怪,建議我去問問學校
2月24打電話給人事室詢問後
人事室說因為我是領教育部的補助經費不是每年都有,所以不適用勞基法
因此學校不用給我相關的補償跟資遣費
然後他說我當初簽合約的時候我已經知道我只做到1月31日(??),所以自己要有心理準備
最後我問到那為什麼會要我多簽那12天的合約
他給的答覆是
因為學校沒有錢將未休完的特休跟補休等兌現給我
所以為了要從付我薪資的那個補助計畫裡面用錢
所以要我多簽那個十二天.....
問題:
我想問的是我在學校做的是很單純的一般行政
工作的合約跟合約之間都沒有中斷的情況下
是否因為我的薪水經費來源是教育部就不屬於不定期,不適用勞基法?
第二個問題就是
那個十二天的合約,因為我到現在還是沒有去簽
校方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給我我的休假所該兌換的現金
如有需要補充的可以盡量說
謝謝大家
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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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a9301040: 所以二月沒去工作?對方要你補簽契約?02/25 14:28
是的,我1月31日離職就沒回去工作了
※ 編輯: rd5186 (223.140.249.44), 02/25/2017 14:46:48
2F:推 airrooco: 所以多簽那幾天,學校可以從計畫動支,付你沒休完的錢,02/25 20:37
3F:→ airrooco: 聽起來有一種把欠你的休假還你的感覺?02/25 20:37
應該說他們要我簽,可是這樣等於說我跟學校的合約就延長到2月12日,我會擔心這樣不
就讓學校有機可趁!?
4F:→ sindyevil: 會建議你把你的工作資料帶到當地的勞工(動)局/處02/25 22:09
5F:→ sindyevil: 教育費提供的經費和你與該校間的雇傭契約沒有關係,且一02/25 22:10
6F:→ sindyevil: 年一聘的定期契約,講真的那是種有問題的規避手段,如果02/25 22:11
7F:→ sindyevil: 二月份實際上沒有到校工作但是你為了領取費用而簽名,日02/25 22:11
8F:→ sindyevil: 後問題才大,明明領的是A款,但是卻簽B,不奇怪嗎? 02/25 22:12
我也是這樣想,而且我覺得學校不管怎樣如果真的必要補我這筆的話我應該是不用簽也能
拿
※ 編輯: rd5186 (223.140.249.44), 02/25/2017 22:45:02
9F:→ sindyevil: 資料帶齊找勞工局諮詢看看,有必要也可以詢問怎樣申請調 02/25 23:02
10F:→ sindyevil: 解,或者說在申請調解前是否還有機會可以與學校溝通的. 02/25 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