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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文章很長, 感謝大家耐心看完) 2/14(第一天) 小弟在民國106年2月14日在新北市圖書館 (220新北市板橋區貴興路139號)念書, iPhone 6 plus(金色,128G)手機在下午五點50分被偷走, 念書的地方是在圖書館8樓 17號座位 小弟在五點45分去上WC 手機放在桌上充電 手機當時的位置是放在位子的左邊偏中間 手機特徵是用黑色皮套保護 裡面有 1.捷運卡 2.玉山銀行提款卡 3.國泰世華提款卡 小偷在得手手機之後, 10分鐘內就離開圖書館 之後有向板橋後埔派出所報警, 並與三位警官一起查看監視錄影帶, 錄影帶有看到歹徒"正臉"以及"背面用手偷手機"的畫面. ===2/17補充=== 監視器畫面, 有調道小偷東張西望, 並且來回穿梭的鏡頭 由於我的位置, 有點死角, 當歹徒看到我的手機放在桌上的時候 (因為我當時去小號, 由於手機快沒電了, 所以放在桌上充電) 小偷轉過身去, 順手就把手機拿走 等我回來的時候發現手機不見了 此時我就像後面的人借手機撥打我的號碼 發現我的手機已經關機 我就警覺已經被偷 所以我就馬上下了一樓 跟服務人員詢問是否可以調閱監視器來看 服務人員表示必須警方陪同才可以 我說:等警察來了 小偷是否就已經走了 服務人員說:所以要趕快報警 (也沒有說要借我電話, 繼續整理書籍) 當時候我很著急 所以走到圖書館附近的消防隊詢問是否有最近的派出所 他們知道我手機不見了 立馬拿手機幫我找出電話 幫我報警後埔派出所 警察大約20分抵達現場圖書館門口 之後 我們在圖書館一樓開始調閱錄影帶 並確定了嫌疑犯的正臉跟背對鏡頭拿我手機的畫面 所以其中一個警察上去找人 但是沒有找到 所以又繼續調閱監視器 看看是從哪個方向的門口出去 三位警官在查看監視器的同時 我不放心又從八樓一樓一樓往下找 確定嫌疑犯已經不在之後 再回到一樓的監視室 此時三位警官跟我說歹徒其實十分鐘後就已經出去門口 並像某位國中生問路 警官說: 我們會幫你做進一步的追蹤 調閱附近的監視器 如果歹徒搭乘捷運或是公車離開 就沒有辦法了 個人覺得就是警察會盡力幫你尋找現場嫌疑犯 但是現場以外的 他們就會覺得不想盡力 ============================================== 之後三位警官就走了, 也沒特別跟我說要去警察局報案 ===2/17補充=== 之後我上去圖書館, 發現之前坐我斜對面的人還在 於是詢問是否有印象嫌疑犯的樣子 當他聽到手機被偷的時候 一副很緊張地說抱歉沒有看到 (個人覺得是不想沾事情) ============== 後來跟家人報備此事, 家人提醒我一定要去報案, 並且拿"三聯單" 辦理三聯單, 警察才會有壓力, 之後我就去後埔派出所報案了 一開始幫我承辦的警官不想開三聯單, 一直說, 開"遺失證明"也是可以 但我堅持開"三聯單" 之後我就發覺警方在做筆錄的時候 也沒有針對"歹徒特徵"以及我的"手機特徵"做詳細的筆錄, 只跟我說有進一步的通知會再通知我 2/15(第二天) 我拿iPhone手機盒子背面的手機序號, 給給我筆錄的警官列印, 就跟我說他們會看錄影帶 有進一步再通知我, (其實這天我家人已經告知我, 警察不太會查的, 因為手機太小, 對他們來說很浪費時間, 除非是機車, 他們才會看一下派出所附近的監視器) 加上iPhone的定位機制, 防君子不防小人 其實我已經抱持著盡人事聽天命的心情 2/16(第三天) 今天我再去圖書館念書的時候(總是要揮別過去邁向未來), 在下午竟然看見小偷, 東張西望看桌上是否有可以偷的東西, 真的覺得台灣不景氣, 讓竊盜風氣如此猖狂 而且歹徒還穿著兩天前犯案的衣服 要不是歹徒太大膽, 就是台灣法律太寬鬆 於是我立馬報警,並堵在圖書館門口 兩位警官在10分鐘內趕來 我有說明情況, 三人於是搭電梯上樓 並在圖書館七樓遇到嫌犯, ===2/17補充=== 警察上前詢問嫌犯 拿出自己的手機問 並撥放兩天前在圖書館側錄的監視畫面 詢問嫌犯是否就是兩天前偷我手機的人 嫌犯否認拿手機(廢話) 但也承認影像中的人就是他 ========== 我也把嫌疑犯的人臉拍照. 之後我們到了警察局, 警官跟我說, 現在只是嫌疑犯, 如果對方不承認,也無法判定有罪,有罪是檢察官在判定的, 他們只能做筆錄,然後就放他回去 加上兩天前的錄影,只有照到他正面照,還有背面偷我手機的照片 無法"直接證明"他偷我手機 必須要"正面的"被清楚的拍到他偷我手機 其他筆錄的一些資訊, 他們也不方便跟我說, 只說"偵查不公開" 之後會把結果交給檢察官等通知, "最快"也要一個月會接到信函 假設確定他是小偷,走民事訴訟(如果不走私下和解的話) 小偷也可能沒錢還,之後就去關兩個月 警察也跟我說, 小偷的心理即使有偷手機尚未賣掉也不想還 因為都確定有罪了, 還了手機也是有罪... 但是法官也有可能判定沒罪...哀 問題: 1. 小弟在筆錄中有說要提出民事訴訟, 想請問最壞的情況發生了(手機要不到), 小弟要如何準備? 會不會請各律師費用也比手機還要貴? 2. 嫌疑犯都抓到了, 也有請警官開"三聯單"了 會不會還是不了了之? 我要如何避免這種情況? 現在警官跟我說, "已經沒有我的事情了" "會進一步通知" 除了用iPad定位遺失的手機, 那我現在還可以做甚麼? ===2/17補充=== 3. 不好意思在多請問一個問題 目前的第一次筆錄不是很周全 在發現嫌疑犯之後 是否必要補充第二次筆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487255947.A.C40.html
1F:推 cherrywo: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可以在檢察官起訴後向法院提出,律師費 02/16 23:38
2F:→ cherrywo: 目前最低一個審級的案子是四萬元,不過通常不會這麼低, 02/16 23:39
3F:→ cherrywo: 所以請律師絕對超過你手機的價值。 02/16 23:40
4F:推 loveloser: 警察只負責移送刑案 不一定要幫你找回手機 02/17 00:10
5F:→ poyong: 所以手機被偷就倒楣? 02/17 12:23
6F:→ justicesword: 要不然你想怎樣? 02/17 12:31
7F:→ justicesword: 要國家買一台新的給你嗎? 02/17 12:33
8F:→ justicesword: 至於律師費,一審五萬,i6二手大概就是一萬元左右。 02/17 12:38
9F:→ justicesword: 等檢方通知就是了 02/17 12:42
10F:→ poyong: 沒有別的意思 只是覺得法律,警察,社會造成竊盜猖狂 02/17 13:44
11F:→ justicesword: 台灣治安已經算非常好了 02/17 13:56
12F:→ poyong: 如果掉的手機的人是你, 我不曉得你是否心情也會如此平靜? 02/17 14:06
13F:→ poyong: 請將心比心吧, 現在是探討如何避免重蹈覆轍並讓社會更好 02/17 14:07
14F:→ jimmy8069: 你要不要訴說一下當下旁邊有沒有人, 還是只有嫌犯 02/17 14:12
15F:→ jimmy8069: 且很明顯原本桌上有手機他經過後就不見了, 你訴說很多 02/17 14:12
16F:→ jimmy8069: 都沒講到阿 02/17 14:12
17F:→ poyong: Jimmy8069 補充了 請參考 02/17 14:29
※ 編輯: poyong (220.138.219.176), 02/17/2017 14:34:29
18F:→ jimmy8069: 所以有拍到手機放桌上, 附近只有他人並且他人離開手機 02/17 14:38
19F:→ jimmy8069: 就不見這個動作? 02/17 14:38
20F:→ jimmy8069: 想到一件事了, 你說你在充電, 代表小偷可能有摸充電器 02/17 14:43
21F:→ jimmy8069: 不確定能不能用指紋方向.. 02/17 14:44
22F:→ poyong: Jimmy8069:是的, 手機在桌上有拍到, 附近只有他人 02/17 15:02
23F:→ poyong: 也有拍到手機被摸走的畫面 只是是背面的 02/17 15:03
24F:→ poyong: 但是比對鞋子跟褲子, 可以確定正臉的人就是嫌疑犯 02/17 15:04
※ 編輯: poyong (220.138.219.176), 02/17/2017 15:08:20
25F:→ poyong: 第三天中, 警察也詢問了錄影帶的人是否是他, 他回答是 02/17 15:08
※ 編輯: poyong (220.138.219.176), 02/17/2017 15:41:31
26F:→ bsjimmy: 不管是哪一國 小偷小竊本來就不好抓 02/17 16:00
27F:→ bsjimmy: 筆錄的部分檢查官覺得不足自然會傳你 等法院傳票吧 偵查 02/17 16:01
28F:→ bsjimmy: 庭可能需要你出庭 02/17 16:01
29F:→ bsjimmy: 台灣治安確實是算比較好的 但是防人之心還是一定要有 02/17 16:02
30F:→ bsjimmy: btw台灣竊盜罰很輕的 尤其是這種類型 你可以去找判例 02/17 16:05
※ 編輯: poyong (220.138.219.176), 02/17/2017 16:36:08 ※ 編輯: poyong (220.138.219.176), 02/17/2017 16:42:56
31F:→ poyong: bsjimmy: 現在是抓到了 在問後續處理方式 02/17 16:43
32F:→ justicesword: 我為何要將心比心?你的原文問題是法律處理流程,又 02/17 18:24
33F:→ justicesword: 不是在討論如何讓社會更好。 02/17 18:24
34F:→ justicesword: 應該的法律程序就是那樣,將心比心要幹嘛?能吃嗎? 02/17 18:25
35F:→ justicesword: 如果是你發生…你還會…這是八卦的討論方式,法律 02/17 18:29
36F:→ justicesword: 不吃你這套。 02/17 18:29
37F:→ justicesword: 簡單跟你說:刑附民,逼和解,剩下看天命。 02/17 18:31
38F:→ justicesword: 你想要問讓你開心的答案的話,左轉他版。 02/17 18:53
39F:→ a9301040: 避免重蹈覆轍社會更好,請看警語:貴重物品收好,看中 02/17 22:51
40F:→ a9301040: 文理解一下;會偷會搶窮人、慣犯居多,要錢沒有要命一 02/17 22:51
41F:→ a9301040: 條,監獄沒地方裝人 02/17 22:52
42F:→ poyong: 好的, 謝謝大家的建議以及指教, 下次會跟小心:) 02/18 22:02
43F:推 coke92412: 看完文章後的題外話,於公共場所內私人貴重物品還是隨 04/09 03:54
44F:→ coke92412: 身保管,以免又有類似情事發生 04/09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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