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標題Re: [勞資] 請問這樣有合法嗎?
時間Fri Feb 10 18:54:14 2017
由於你是在一月底提離職,並且希望做到2/20,但主管
希望你能再延長至二月底再離職,這是與主管與你商量後,
你同意了,事後他又與你商量可以同意你在20日離職,當下
你也同意了,所以雇主於2/20以後的營業情況也與你無關。
況且,是你主動與雇主解除勞動關係,並非雇主先要你離開
,這樣看來,是不合理,因為你的主動離職做給雇主一個球
讓他可以少付一人的資遣費。
如果在雇主再問你的那一次,你表明要繼續做下去,你就能
拿到資遣費了。
結論,不合理,但合法
※ 引述《fishshia1988 (doris hsia1988)》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於1月底跟主管提離職,希望能在2/20辦理離職,主管一直說為何不做到2月結束,並強
: 制劃我班表到2月底,我只能無奈接受;然後2/5主管忽然說要約談全部門的人,但是由我
: 第一個開始談,一進辦公室主管問我有無確定要離職,確定要的話可以2/20讓我辦離職手
: 續,我同意後他們當下馬上請我簽離職單,但離職日是壓在20號,簽完後回來繼續工作崗
: 位,並接著請同部門另外一位同事進辦公事,等同事談完回來,同事才告訴我上班的餐廳
: 要收掉了....
: 問題:
: 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嗎?
: 雖然我本來就有離職意願,但是在我離職前應該還是有知道餐廳營業要結束的權利吧?!
: 在不告知我餐廳要結束營業的情況下,讓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離職單,大家都能拿到
: 資遣,只有我拿不到,感覺真的不是很好....
: 想問這樣的情況我還能爭取資遣費嗎?!覺得很不公平跟無助...為公司賣肝賣腎換來這
: 樣的對待,請大家幫幫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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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inyeh: 應該是拿到最後八天的工資 不是資遣費 02/10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