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tual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請問這樣的 FB 貼文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時間Sun Jan 8 16:38:51 2017
事實經過:
XXX 給我閉上你的賤嘴。我怕的是,小孩被撞到摔下去,包括你我和每個人的小孩。
如果行走的人不小心掃到任何一個孩子摔下去,這不是道歉、賠償,更不是嘴賤一直高唱
可以行走的人,可以負責的。每一個生命,都是母親懷胎九月,用生命捏著長大的孩子。
硬要行走手扶梯的人,硬要說可以行走的人,你們賠不起!(陳先生,你文字中透露的惡
意,什麼:「被撞到的是你又不是我」Shame on u!要不要拿給親愛的老婆孩子看看你那
醜陋又無知的惡意?無法置信出於一位父親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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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仔細讀每一個出自你手的文字:「 我當然不會叫你們去坐電梯阿, 被撞到的是你
又不是我, 你想爬欄杆我也不會阻止你的.」大意就是,你被撞死干我屁事。你這種人,
根本不配當一個爸爸。既然說幹只是語助詞,就奉送一句當結語給您,幹。
問題:
請問上面這段話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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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60.27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483864735.A.85D.html
1F:→ hiimjack: 可能有,不過網路的人格能否連結到現實人格還是個問題, 01/08 16:46
2F:→ hiimjack: 而且這種案子臉書不會提供資料,如果用個人頁面的資訊還 01/08 16:46
3F:→ hiimjack: 找不到人,那可能也告不成 01/08 16:46
4F:→ virtual: 感恩. 雙方都使用本名, 人不難找. FB 朋友的朋友. 01/08 19:59
發現用編輯的比較方便的樣子.
FB 上就一個共同朋友, 是本來不認識的人.
雙方也都使用真實資料, 不知道這樣法律上有沒有算可以連結到現實人格.
不好意思, 想再問更細一點,
就是如果是面對面的話, 沒有連結的問題,
那原文的那一段話有構成公然侮辱嗎?
※ 編輯: virtual (1.160.60.27), 01/08/2017 20:19:41
※ 編輯: virtual (1.160.60.27), 01/08/2017 20:26:20
5F:→ virtual: 感謝板友熱心的推文跟回信. 如果最後有提告有判決, 01/10 13:30
6F:→ virtual: 會再回來跟大家分享. 01/10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