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noodle (屏東尼大目小栗旬)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錄音可以當成請求權的行使證據嗎?
時間Tue Oct 18 14:21:24 2016
事實經過:近日捲入愛妮雅事件,上網找尋解決方法,因訪問買賣有消保法第19條
7日內可無須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就是以寄存證信函的方式
通知賣方。
問題:因為有去找店家談退換貨的事情,假設這過程有錄音、後續電話聯絡也有錄音,
沒有寄存證信函的話,這些錄音可以當成7日內我有行使請求權的依據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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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etfly: 有保存證據且能舉證七日內的話就可以,不過要看遇上什麼法 10/18 16:01
2F:→ netfly: 官 10/18 16:01
所以就算錄音檔有錄製日期也要看法官採不採用嗎?
那還是寄出存證信函比較保險
※ 編輯: Beanoodle (59.125.248.253), 10/18/2016 16:12:33
3F:推 netfly: 法律明文是寄回或是書面表示,就看法官的心證 10/18 16:18
好的 那我明天去寄存證信函以免對方到時不認帳
感謝大大的解答喔!
※ 編輯: Beanoodle (59.125.248.253), 10/18/2016 16:18:47
4F:→ netfly: 有些法官認為意思表示即可,文書只是較佳的證據力,當然也 10/18 16:18
5F:→ netfly: 有法官不認同 10/18 16:19
6F:→ netfly: 寄存證免煩惱 10/18 16:19
7F:推 KKyosuke: 任何東西都有可能「可以」當成證據,但是證據的「強度」 10/18 18:01
8F:→ KKyosuke: (也就是證明能力)有多少就是另外的問題了 10/18 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