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zz (→剎 氣 a 你 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時間Wed Sep 21 21:25:28 2016
我是告訴人 住臺北
第一次開庭是在士林地方法院
當初被告沒來 是員警替他出庭
現在第二次開庭 被轉移到臺南的法院
打電話過去詢問的結果是
因為事發處在臺南 沒辦法轉移
(對方在網路上公然侮辱
而他住在臺南 所以這樣案發地點算是在臺南?
所以我要告他
還必須自行到他住的地方開庭嗎?
真的沒有辦法請他轉移回臺北嗎?
應該有人問過類似的問題
但我用幾個關鍵字搜尋都沒有找到
如果有類似的文章已被解答的話再麻煩告知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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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9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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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Ulster: 請把簽名檔刪除,否則會被水桶09/21 21:44
已修改 謝謝提醒!
※ 編輯: IBzz (110.30.90.68), 09/21/2016 22:04:11
2F:推 taylorlin: 決定管轄權的原則有很多 你可以選一個去跟南檢抗辯 譬 09/22 13:18
3F:→ taylorlin: 如犯罪結果地在你這邊才對 但被移過去後 很難再移回來 09/22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