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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幫朋友詢問:朋友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該公司主管常常 開口閉口就直接罵部下「你這個賤人!」 有時候是因為討論工作事務、有時候是無來由的憤怒辱罵 已經跟公司反應過,該主管依然無法改變他個人對部下的行為 因為比較常發生在朋友單獨在主管辦公室內 只有兩人的情況下 朋友工作能力很好,在公司表現優異,但因為主管長期莫名辱罵,覺得壓力很大 問題: 請問這樣算是「公然侮辱」嗎? 如果私下錄音蒐證可以嗎?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155.188.171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PttLifeLaw/M.1469347359.A.8F7.html
1F:→ iscu: 私下隨便他罵 你朋友也可以隨便罵回去.. 07/24 16:13
2F:推 KKyosuke: 只有兩人的場合就不叫公然了 07/24 16:26
3F:推 lokazdszone: 可能成立,能的話多描述細節 07/24 16:56
我剛問我朋友,他說這主管也常常在同事們都在的時候 對他說:你這個賤人! 這狀況已經持續很久了.... 如果大家都在的話 應該算是「公然」? 那個主管堅持說:是開玩笑的.... 但當事人並不覺得 ...
4F:→ a9301040: 錄音。 07/24 19:35
5F:推 lokazdszone: 重點不在現場有幾個人,重點是那個情境下是否有不特 07/24 19:46
6F:→ lokazdszone: 定、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如果是,那就算公然 07/24 19:46
7F:推 KKyosuke: 現場有多少人當然有關係啊XD "特定多數"也要看人數的 07/24 20:14
8F:→ lokazdszone: 參考一下釋字145 07/24 20:16
謝謝板友補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145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 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既謂「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 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則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 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所謂多數人 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此觀於該號解釋及當時聲請解釋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數人之 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 程度而定。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9F:推 KKyosuke: 145講得很明白啊 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07/24 20:18
10F:→ KKyosuke: 但是要多少人才符合 145只說看情況 所以就個案認定了 07/24 20:19
11F:推 lokazdszone: 我的依據在理由書,另外提醒原po,證據不能忽略 07/24 20:21
謝謝提醒 我會跟我朋友建議請他錄音蒐證 我想曾經跟公司反應的相關文件也許也可以成為證據之一 那位主管藉由工作任意對別人人身攻擊... 想一想如果自己工作 主管叫你進去辦公司私底下對你辱罵(兩人不算公然) 也無法以「公然侮辱」提告... 不過我朋友的例子是兩種都有... 希望有機會...
12F:推 KKyosuke: 理由書只說人要夠多而已 只有幾個人不算= =a 07/24 20:23
13F:→ KKyosuke: 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難以計數者,始得謂之 07/24 20:23
14F:→ KKyosuke: 多數 07/24 20:24
15F:推 lokazdszone: 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 07/24 20:32
16F:→ lokazdszone: 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 07/24 20:32
17F:→ lokazdszone: 公然之程度。 07/24 20:33
※ 編輯: loove (182.155.188.171), 07/24/2016 21:00:38
18F:→ lokazdszone: 原po,你搞錯了,公然這個要件不是看人數,是看當下 07/24 21:43
19F:→ lokazdszone: 「情境」,同樣請參照釋字145。另外,錄音至多證明侮 07/24 21:44
20F:→ lokazdszone: 辱的事實。待證明的還有「公然」這個情狀要件,這就 07/24 21:45
21F:→ lokazdszone: 需要其他證據了。 07/24 21:45
22F:→ a9301040: 為甚麼要糾結刑事是否公然,錄音請公司處理不是一樣。 07/24 23:06
23F:→ loove: 已經呈報過公司 但主管堅持是開玩笑 他踩在紅線上面 07/25 11:40
24F:→ loove: 公司採取的態度是 「勸說」 .... 07/25 11:42
25F:→ loove: 我是很難相信一個高規格聲譽良好的公司 竟然會允許這種事情 07/25 11:43
26F:→ loove: 也許「主管」年資高 地位大 甚麼都不怕吧 公司也不敢拿他 07/25 11:43
27F:→ loove: 怎樣 誰不能忍受這種方式誰走人 我想他沒在怕 07/25 11:44
28F:→ loove: 要是同事也半開玩笑回他「你才是」可能效果不同XD 07/25 11:45
29F:→ a9301040: 就繼續錄音,等你想換工作,還可以拿資遣費、非自願離職 07/25 13:49
30F:→ a9301040: ↑如果沒改善的話。另外,民事也是可以求償 07/25 13:49
31F:→ lokazdszone: 因為原po問的是這樣算不算「公然侮辱」,就問題回答 07/25 15:15
32F:→ lokazdszone: 應該不叫糾結。另外,公然侮辱是犯罪,跟請公司處理 07/25 15:15
33F:→ lokazdszone: 應該是不同的,畢竟前者是刑事司法,後者是公司內部 07/25 15:15
34F:→ lokazdszone: 的相關救濟方式。 07/2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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