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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帮朋友询问:朋友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该公司主管常常 开口闭口就直接骂部下「你这个贱人!」 有时候是因为讨论工作事务、有时候是无来由的愤怒辱骂 已经跟公司反应过,该主管依然无法改变他个人对部下的行为 因为比较常发生在朋友单独在主管办公室内 只有两人的情况下 朋友工作能力很好,在公司表现优异,但因为主管长期莫名辱骂,觉得压力很大 问题: 请问这样算是「公然侮辱」吗? 如果私下录音蒐证可以吗? 先感谢各位帮忙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2.155.188.171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PttLifeLaw/M.1469347359.A.8F7.html
1F:→ iscu: 私下随便他骂 你朋友也可以随便骂回去.. 07/24 16:13
2F:推 KKyosuke: 只有两人的场合就不叫公然了 07/24 16:26
3F:推 lokazdszone: 可能成立,能的话多描述细节 07/24 16:56
我刚问我朋友,他说这主管也常常在同事们都在的时候 对他说:你这个贱人! 这状况已经持续很久了.... 如果大家都在的话 应该算是「公然」? 那个主管坚持说:是开玩笑的.... 但当事人并不觉得 ...
4F:→ a9301040: 录音。 07/24 19:35
5F:推 lokazdszone: 重点不在现场有几个人,重点是那个情境下是否有不特 07/24 19:46
6F:→ lokazdszone: 定、特定多数人可共见共闻,如果是,那就算公然 07/24 19:46
7F:推 KKyosuke: 现场有多少人当然有关系啊XD "特定多数"也要看人数的 07/24 20:14
8F:→ lokazdszone: 参考一下释字145 07/24 20:16
谢谢板友补充:)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145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至其人数应视立法 意旨及实际情形已否达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应予补充释明。 本院院字第二○三三号解释,既谓「刑法分则中公然二字之意义,只以不特定人 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况为已足」,则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在事 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方足认为达於公然之程度。所谓多数人 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此观於该号解释及当时声请解释之原呈甚明。至特定多数人之 计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质亦异,自应视其立法意旨及实际情形已否达於公然之 程度而定。本院上开解释,应予补充释明。
9F:推 KKyosuke: 145讲得很明白啊 所谓多数人系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 07/24 20:18
10F:→ KKyosuke: 但是要多少人才符合 145只说看情况 所以就个案认定了 07/24 20:19
11F:推 lokazdszone: 我的依据在理由书,另外提醒原po,证据不能忽略 07/24 20:21
谢谢提醒 我会跟我朋友建议请他录音蒐证 我想曾经跟公司反应的相关文件也许也可以成为证据之一 那位主管藉由工作任意对别人人身攻击... 想一想如果自己工作 主管叫你进去办公司私底下对你辱骂(两人不算公然) 也无法以「公然侮辱」提告... 不过我朋友的例子是两种都有... 希望有机会...
12F:推 KKyosuke: 理由书只说人要够多而已 只有几个人不算= =a 07/24 20:23
13F:→ KKyosuke: 人数众多,非经相当时间之分辨,即难以计数者,始得谓之 07/24 20:23
14F:→ KKyosuke: 多数 07/24 20:24
15F:推 lokazdszone: 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在事实上有与 07/24 20:32
16F:→ lokazdszone: 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方足认为达於 07/24 20:32
17F:→ lokazdszone: 公然之程度。 07/24 20:33
※ 编辑: loove (182.155.188.171), 07/24/2016 21:00:38
18F:→ lokazdszone: 原po,你搞错了,公然这个要件不是看人数,是看当下 07/24 21:43
19F:→ lokazdszone: 「情境」,同样请参照释字145。另外,录音至多证明侮 07/24 21:44
20F:→ lokazdszone: 辱的事实。待证明的还有「公然」这个情状要件,这就 07/24 21:45
21F:→ lokazdszone: 需要其他证据了。 07/24 21:45
22F:→ a9301040: 为甚麽要纠结刑事是否公然,录音请公司处理不是一样。 07/24 23:06
23F:→ loove: 已经呈报过公司 但主管坚持是开玩笑 他踩在红线上面 07/25 11:40
24F:→ loove: 公司采取的态度是 「劝说」 .... 07/25 11:42
25F:→ loove: 我是很难相信一个高规格声誉良好的公司 竟然会允许这种事情 07/25 11:43
26F:→ loove: 也许「主管」年资高 地位大 甚麽都不怕吧 公司也不敢拿他 07/25 11:43
27F:→ loove: 怎样 谁不能忍受这种方式谁走人 我想他没在怕 07/25 11:44
28F:→ loove: 要是同事也半开玩笑回他「你才是」可能效果不同XD 07/25 11:45
29F:→ a9301040: 就继续录音,等你想换工作,还可以拿资遣费、非自愿离职 07/25 13:49
30F:→ a9301040: ↑如果没改善的话。另外,民事也是可以求偿 07/25 13:49
31F:→ lokazdszone: 因为原po问的是这样算不算「公然侮辱」,就问题回答 07/25 15:15
32F:→ lokazdszone: 应该不叫纠结。另外,公然侮辱是犯罪,跟请公司处理 07/25 15:15
33F:→ lokazdszone: 应该是不同的,毕竟前者是刑事司法,後者是公司内部 07/25 15:15
34F:→ lokazdszone: 的相关救济方式。 07/25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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