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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針對PTT的ID進行言語貶抑是否構成妨害名譽 實務見解也是分歧,比較保險的方式是:無視就好,懶得檢舉 縱使不起訴,也會被搞得要浪費時間跑警局、偵查庭 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385號判決摘錄:(犯錯的人沒有維持虛偽名譽的權利) 蓋「名譽」是一種外部社會的評價,法律所保障的名譽法益,應為「不被他人以虛偽言論 毀損的社會評價」,亦即,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不實事實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 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本即構築在事實之上,是以,陳述真實之事的言論,尚不該當 侵害名譽,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若說「真實言論」會毀損名譽,應該祇能解釋 成上述所謂的「名譽感情」(內部名譽),而這種名譽感情,充其量祇是「個人擁有較佳 聲譽的主觀願望」的反射利益,並無理由當然成為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刑法保護 的法益)。 北地院100年度聲判字第27號裁定(匿名性,檢方強調要能辨識現實中人才構成,院方維持 (二)原檢察官偵查及續行偵查結果以:1.如附表所示編號1 部分:觀諸該篇文章內容,被 告xxxxxx係以說故事、描寫夢境之方式,表達其心中想法,然通篇文字內容尚無明確指明 描述對象即為聲請人,雖被告xxxxxx於文末以「暗黑xxxxxxxx」縮短網址,供網友連結至 聲請人之相片,然該「暗黑xxxxxxxx」縮短網址前後方,均無加上任何註記,說明該圖片 與文章內容有何關連,是被告xxxxxx是否以文章內容影射聲請人乙節,尚屬有疑。2.如附 表所示編號2 部分:PTT BBS 網站對進入利用電子佈告欄者,係採先註冊帳號,後即以註 冊之帳號(由英文及數字成組成)及密碼進入網站,發表文章時,則得使用註冊之暱稱, 此即一般所謂之網路匿名性,而藉由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使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 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輕易上網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也大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 身份;而按刑法第310 條構成要件為「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所謂被「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對象,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某一對象,至少必須具 體至足以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 名與身份,惟至少得以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分辨或限縮至某一(或某些)特定之對象之程度 ;否則大眾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或該對象範圍),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 區隔,與大眾相較之下,即無所謂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而如附表所示編號2 文章,主要 係因聲請人以「xxxxxxxxxx」暱稱發表:「沒有啊,我是說七夠用哪裡看的出是xxxxxx, 我是說xxxxxx又沒有說誰,網路創作而已,你湊什麼熱鬧,你看的出來xxxxxxxx是在說誰 嗎,xxxxxxxx吃牢飯,我沒有造謠xxxx才造謠哈哈準備吃牢飯吧」等文章後,被告xxxxxx 方予以回應等情,有網頁列印資料乙份在卷可稽,而單純針對該篇文章內容,僅得看出被 告xxxxxx係針對暱稱「xxxxxxxxxx」為回應,通篇並無任何訊息可資特定「xxxxxxxxxx」 即為聲請人,亦無從自該文章內容可得知聲請人之真實年籍資料及照片,一般閱覽者自無 從查詢或得悉聲請人之姓名,更無法由「xxxxxxxxxx」推敲或連結聲請人之真實身份,則 聲請人真實身份與真實生活中之名譽應無受損可言,亦無遭社會評價貶損之可能,自難認 被告xxxxxx發表上開言論,即係構成妨害名譽之罪責。3.至聲請人指稱被告xxxxxx於回應 告訴人所發表之文章時,公佈「xxxxxxxxxx」即係xxxx大學之「xxxx」云云,然觀之卷附 之被告xxxxxx雖曾以帳號「xxxxxxxx」在sex 板,發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然告訴人所提資料,均無顯示被告xxxxxx指明「xxxxxxxxxx」即係xxxx大學之「xxxx」 ,況該篇文章與如附表所示編號1文章,兩者撰寫之時間不同,亦係在不同看板上,自難 遽為不利於被告xxxxx之認定。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妨害名譽犯行 ,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等犯罪嫌疑不足。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對象需針對特定人才構成) (一)按刑法第309 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 ,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 評價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 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 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 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狀進行審查。再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 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 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 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 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 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 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 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 (二)依告訴人所提供之臺灣大學PTT 佈告欄相關留言節錄列印資料,被告係於「綠正妹有 市場嗎?」為標題之討論區網頁內,張貼「我只能說藍正妹絕對比這幾個綠妓正太多」之 文字。全篇內容並未提及告訴人,足見被告並未直接指稱告訴人為「綠妓」,至為明確。 雖該討論區網頁可連結至告訴人所屬團體之部落格,惟部落格照片數量眾多,加入成員亦 非可得特定,被告所為上述文字究係指涉何人,於網路上難以特定,則被告行為之對象既 屬不確定之狀態,自亦不能認被告係針對告訴人有公然侮辱之情。是以,被告固有於公開 網頁上記載上述文字,惟依其內容,並無法直接特定或當然推認「綠妓」所指何人,一般 網路瀏覽者並不因上開文字之記載,而對於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產生貶抑、減損之作用,應 堪認定。 buta...相反見解也是一拖拉庫,以風險控管的立場,別跟他拼比較好 分到那個檢座分到那個法官那要看運氣 一個時運不濟重則徒刑 輕則罰金 拘役易科罰金在所多矣 成罪的案件也多,我為啥不po? 因為po無罪的給鄉民跑法院答辯參考用 這世面...在PTT討生活難啊難 鄙人小小狀師討生活,也是在某版搞得上地檢 再小心拿捏分際又如何? ======告訴是權利,即便該事實不構成犯罪,光跑程序就煩====== 為廣大生民請命,PTT和01都該關站了(長嘆三聲) ※ 引述《ghostrick (蛋頭)》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日小弟不才我在一篇文章底下推文 : 推文內容為violation檢舉板的文章連結 : 連結內容指出那篇文章的原po有曾經站內信及水球騷擾恐嚇等之前科 : 之後那位原po多次以站內信及水球騷擾我 : 並且他說要去地檢署告我妨礙名譽或是公然侮辱或是毀謗之類的 : 打個比較偏激的比方 : 我在底下po文說某A有強暴的前科 : 某A氣急敗壞且強暴了我 : 且要告我妨礙名譽 : 以上為誇張的比喻法 非事發經過 : 問題: : 陳述完事發的經過 : 這類陳述的事實 : 是否構成以下的免責要件? : 1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2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69.72
1F:推 ghostrick:勞煩您回文 感謝至極 02/20 21:14
2F:推 ufo15526368:恩 這兩篇是少數說 特殊案例 02/20 21:48
3F:→ ufo15526368:不過上一篇當事人 可能不適用這些判"決" 02/20 21:49
4F:→ whiteD:怎麼會不適用= ="當然是找無罪的特例給板友參考阿!! 02/20 21:58
5F:→ whiteD:不然拘役得易科罰金的判例一拖拉庫,誰要看阿... 02/20 21:59
6F:→ CrazyMarc:網路妨害名譽的案件還沒看過「判例」目前都是判決而已 02/20 22:03
7F:→ emulate:這個判例對ghostrick沒用啦,不一樣的狀況,他的情形 02/20 22:05
8F:→ whiteD:打錯,感謝CrazyMarc大大的指點 哈 02/20 22:05
9F:→ emulate:比普通的那些亂罵人的鄉民嚴重得太多了,有句台灣 02/20 22:06
10F:→ emulate:話:個人造孽個人擔!我真的覺得講得非常好 02/20 22:07
11F:推 appoo:想問法界對於妨礙名譽去刑化的共識是啥? 02/20 23:19
12F:→ appoo:印象中曾有被提出來討論過,但之後不知道是否不了了之 02/20 23:20
13F:推 SorrowFollow:上次被傳去地檢不是你親戚?你還沒開始跑就喊累? 02/21 00:35
14F:推 loveve5566:你是為何被告啊? 02/21 01:40
15F:→ loveve5566:在這樣告下去ptt遲早會關台... 02/21 01:45
16F:→ lovebbcc:阿 loveve5566 看到了沒 前兩天我跑了趟北檢 我沒忘記你 02/21 01:49
17F:→ lovebbcc:給過你雞會道歉還跳IP嘻皮笑臉的就不要怪我沒給過你機會 02/21 01:50
18F:推 loveve5566:??? 我漏看了什麼?? 02/21 02:55
19F:→ loveve5566:可以麻煩lovebbcc大指點一下嗎? 02/21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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