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zawa (Love&Peace)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更換派遣公司要求新簽訂勞動契約才發薪
時間Tue Mar 13 01:46:59 2012
事實經過:
本人目前於公機關以每年人力派遣方式工作(剛滿2年)
工作地點與指揮單位為公機關
之前派遣公司僅口頭約定勞動條件
今年2月1日由新的派遣公司得標
公機關與外包簽訂人力採購契約
除不得違反勞動法令規定外
也有月薪每月5號發給前一月且不得低於保障薪資
及年假、獎金及請假等勞工權益保障規定
本人於2月初經面試後受繼續留用
但那時是藉由公機關通知面試並告知條件與舊公司一樣不變
後由派遣公司通知上班但未多說勞動條件部分
(派遣公司窗口僅有一位A經理與一位負責薪水的B小姐)
3月初B小姐提供一份勞務契約要我們簽名後才會發2月的薪水,
但契約內容我們員工看了認為影響權益太多,跟之前派遣的勞動條件也不一樣
例如:(a)保障薪資扣一千元當全勤獎金、請假規定敘述過於模糊
(放假規定不適用勞基法,請假不支薪又另扣錢)
(b)公機關採購契約規定三節獎金、年假、公機關調度用人同意權都被拿掉
(c)自請離職要扣五千元(不管有無預告)
(d)公司因履行本契約造成損害,無論是否為員工本人造成都連負賠償責任(這啥?)
我們希望能和公司協調後修改勞動契約再簽,雖然A經理已口頭答應,
但至今(12號)薪水仍未發放,A經理說是都B小姐負責,會請B小姐盡快處理,
又表示基於公司立場是要簽勞動契約才會發錢
後來我們再去問B小姐薪水哪時可發,她都說不曉得要問A經理
感覺我們一直被耍得團團轉
另洽A經理時他表示勞動契約可討論,但不表示他要依我們的意見去改,他說了算
還說他絕對可找證據反駁我們,而且那一千塊無論什麼名目是扣定了
又說他有權利把我們調離開目前的工作地點,只是他要不要而已
(可惜這些略帶威脅的話都沒錄到音)
(其實我們反應有爭議的都是勞工法令或採購契約上有清楚記載,並未刻意刁難)
而公單位立場認為這是勞資內部糾紛,拖薪水也沒拖多久,
請我們派遣員工自行處理,不過有提供採購契約讓我們看
說他們會審查勞資簽訂之勞動契約是否合理
(不過我想如果勞資都簽名了...到時一定也不會審查)
問題:
1.公機關採購契約勞工權益保障部分是否可以當作派遣員工與派遣公司在書面勞動
契約簽定前之契約?
2.若與A經理討論後,仍無法接受該勞動契約,但因已由該派遣公司投保勞健保,並
上班超過1個月,且當初告知勞動條件不變的是公機關不是派遣公司,那是否會被
當作我們員工因默認接受派遣公司派遣,即便雙方協商未有共識,也僅能乖乖簽約
補完書面資料或自請離職而無非自願離職之適用?
3.若員工堅持勞動契約要合理才簽,派遣公司仍以勞動契約未簽為由延發薪水,
除勞基法27條有相關規定外,是否可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會不會因為勞動契約尚未簽而不適用?)
4.個人傾向離開這家派遣公司,但似乎非自願離職的理由薄弱,
是否還是先申請勞工局調解沒發薪水部分呢?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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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9.119
1F:→ dophinn:原派遣公司與新派遣公司是獨立的,除非雙方有概括承受條款 03/14 01:46
2F:→ dophinn:公機關自始至終都不是你的雇主。 03/14 01:47
3F:→ dophinn:1.否,公機關勞務採購契約對象是派遣公司,不是你。 03/14 01:52
4F:→ dophinn:2.3.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另外寄存證通知新派遣公司違反 03/14 01:55
5F:→ dophinn:勞動法令,勞工依法終止契約(既然你有意離開,就順水推舟) 03/14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