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zawa (Love&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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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更换派遣公司要求新签订劳动契约才发薪
时间Tue Mar 13 01:46:59 2012
事实经过:
本人目前於公机关以每年人力派遣方式工作(刚满2年)
工作地点与指挥单位为公机关
之前派遣公司仅口头约定劳动条件
今年2月1日由新的派遣公司得标
公机关与外包签订人力采购契约
除不得违反劳动法令规定外
也有月薪每月5号发给前一月且不得低於保障薪资
及年假、奖金及请假等劳工权益保障规定
本人於2月初经面试後受继续留用
但那时是藉由公机关通知面试并告知条件与旧公司一样不变
後由派遣公司通知上班但未多说劳动条件部分
(派遣公司窗口仅有一位A经理与一位负责薪水的B小姐)
3月初B小姐提供一份劳务契约要我们签名後才会发2月的薪水,
但契约内容我们员工看了认为影响权益太多,跟之前派遣的劳动条件也不一样
例如:(a)保障薪资扣一千元当全勤奖金、请假规定叙述过於模糊
(放假规定不适用劳基法,请假不支薪又另扣钱)
(b)公机关采购契约规定三节奖金、年假、公机关调度用人同意权都被拿掉
(c)自请离职要扣五千元(不管有无预告)
(d)公司因履行本契约造成损害,无论是否为员工本人造成都连负赔偿责任(这啥?)
我们希望能和公司协调後修改劳动契约再签,虽然A经理已口头答应,
但至今(12号)薪水仍未发放,A经理说是都B小姐负责,会请B小姐尽快处理,
又表示基於公司立场是要签劳动契约才会发钱
後来我们再去问B小姐薪水哪时可发,她都说不晓得要问A经理
感觉我们一直被耍得团团转
另洽A经理时他表示劳动契约可讨论,但不表示他要依我们的意见去改,他说了算
还说他绝对可找证据反驳我们,而且那一千块无论什麽名目是扣定了
又说他有权利把我们调离开目前的工作地点,只是他要不要而已
(可惜这些略带威胁的话都没录到音)
(其实我们反应有争议的都是劳工法令或采购契约上有清楚记载,并未刻意刁难)
而公单位立场认为这是劳资内部纠纷,拖薪水也没拖多久,
请我们派遣员工自行处理,不过有提供采购契约让我们看
说他们会审查劳资签订之劳动契约是否合理
(不过我想如果劳资都签名了...到时一定也不会审查)
问题:
1.公机关采购契约劳工权益保障部分是否可以当作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在书面劳动
契约签定前之契约?
2.若与A经理讨论後,仍无法接受该劳动契约,但因已由该派遣公司投保劳健保,并
上班超过1个月,且当初告知劳动条件不变的是公机关不是派遣公司,那是否会被
当作我们员工因默认接受派遣公司派遣,即便双方协商未有共识,也仅能乖乖签约
补完书面资料或自请离职而无非自愿离职之适用?
3.若员工坚持劳动契约要合理才签,派遣公司仍以劳动契约未签为由延发薪水,
除劳基法27条有相关规定外,是否可依劳基法第14条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会不会因为劳动契约尚未签而不适用?)
4.个人倾向离开这家派遣公司,但似乎非自愿离职的理由薄弱,
是否还是先申请劳工局调解没发薪水部分呢?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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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87.9.119
1F:→ dophinn:原派遣公司与新派遣公司是独立的,除非双方有概括承受条款 03/14 01:46
2F:→ dophinn:公机关自始至终都不是你的雇主。 03/14 01:47
3F:→ dophinn:1.否,公机关劳务采购契约对象是派遣公司,不是你。 03/14 01:52
4F:→ dophinn:2.3.4. 申请劳资争议调解,另外寄存证通知新派遣公司违反 03/14 01:55
5F:→ dophinn:劳动法令,劳工依法终止契约(既然你有意离开,就顺水推舟) 03/14 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