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lletfly (努力奮鬥in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 請問一些租屋法律問題
時間Sun Mar 4 00:21:20 2012
事實經過:
我目前是屬於不定期租約
租約去年10月底到期,未再簽訂新約
僅以口頭向房東表示會續住,但並未約定住多久(房東也沒問)
當時僅約定房租2個月繳一次,去年11月到今年2月都是2個月繳一次
3月1號我告知房東只住到3月底,並將3月房租繳給他
只是3月1日房東不收,3月2日才收下
收房租時房東並未說什麼,事後(約2小時後)傳簡訊以"未一個月前告知,視同違約"等理由
要扣我們押金並再賠他1個月房租
問題:
1.如果說之前是協議房租是2個月繳一次,但3月份告知房東只住到月底
且房東也已收了這個月的房租,房東收房租時未表示任何意見
是否可以斷定房東同意我們只住到3月底?
如果房東已收下3月的房租
事後再用民法450條的規定要求我們提前2個月告知(因之前約定2個月繳一次房租)
他這樣的主張是合理的嗎?
我困惑的點是:
依民法之規定,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成立
去年約滿時未再簽約,而是以口頭方式約定2個月繳1次房租
3月繳房租時已有先告知房東只住到月底,房東也收下房租
在形式上而言,我們之間的契約已成立
故此,應以後約為主
是否可以此視為他同意我們住到月底?(收房租時房東並未表示任何意見)
3月底搬離時,可以要求他退押金嗎?
2.另再請問,依民法450條的規定,如果並未"提前1個月"告知
就視同違約嗎?
有人是覺得就算提前1星期或半個月告知,也是可以的
房東可以用"未於1個月前告知"來扣押金嗎?
提前告知有需要經過房東同意嗎?還是只要盡到告知義務就好?
我們是3月1日告知(雖然房東未表示同意),住到3月31日的話算"提前1個月"嗎?
民法450條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到底要提前多久才算"先期通知"?
還是只要說方同意就好?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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