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lletfly (努力奋斗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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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租赁] 请问一些租屋法律问题
时间Sun Mar 4 00:21:20 2012
事实经过:
我目前是属於不定期租约
租约去年10月底到期,未再签订新约
仅以口头向房东表示会续住,但并未约定住多久(房东也没问)
当时仅约定房租2个月缴一次,去年11月到今年2月都是2个月缴一次
3月1号我告知房东只住到3月底,并将3月房租缴给他
只是3月1日房东不收,3月2日才收下
收房租时房东并未说什麽,事後(约2小时後)传简讯以"未一个月前告知,视同违约"等理由
要扣我们押金并再赔他1个月房租
问题:
1.如果说之前是协议房租是2个月缴一次,但3月份告知房东只住到月底
且房东也已收了这个月的房租,房东收房租时未表示任何意见
是否可以断定房东同意我们只住到3月底?
如果房东已收下3月的房租
事後再用民法450条的规定要求我们提前2个月告知(因之前约定2个月缴一次房租)
他这样的主张是合理的吗?
我困惑的点是:
依民法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契约即成立
去年约满时未再签约,而是以口头方式约定2个月缴1次房租
3月缴房租时已有先告知房东只住到月底,房东也收下房租
在形式上而言,我们之间的契约已成立
故此,应以後约为主
是否可以此视为他同意我们住到月底?(收房租时房东并未表示任何意见)
3月底搬离时,可以要求他退押金吗?
2.另再请问,依民法450条的规定,如果并未"提前1个月"告知
就视同违约吗?
有人是觉得就算提前1星期或半个月告知,也是可以的
房东可以用"未於1个月前告知"来扣押金吗?
提前告知有需要经过房东同意吗?还是只要尽到告知义务就好?
我们是3月1日告知(虽然房东未表示同意),住到3月31日的话算"提前1个月"吗?
民法450条的---应依习惯"先期通知",到底要提前多久才算"先期通知"?
还是只要说方同意就好?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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