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na10 (chiquitita)
看板PttLifeLaw
標題[車禍] 車禍提過失傷害
時間Fri Mar 2 11:22:37 2012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2年2月15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汽車損 左前方保險桿凹下
我方機車損 車輪/前蓋/煞車手把均須換新 已由我方送修完畢並保留單據
對方人身完好
我方左膝十字韌帶撕裂 需手術 左脛骨前端骨折 需打入鋼釘 一年後回院開刀拆掉
術後以石膏固定從左腳踝至大腿 兩週後已拆石膏 日後需穿支撐復建器材
目前需依賴拐杖輔助 並有人從旁協助才能上廁所洗澡 膝蓋目前還完全無法彎曲
醫師說要完全康復可自行走動需三個月 診斷證明需休養六週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有做筆錄 但當時是在醫院急診做我方筆錄 據當事人描述
我方做筆錄時對方也在場 並不斷介入我方筆錄 數度被警察制止
現場應是在警察到案發現現場才將車移走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對方只有保強制險 都有連絡雙方公司
五、事實經過:
事發當日早上 當事人於上班途中騎機車至板南路連城路口 綠燈行走時
對方闖紅燈因而撞上 根據當事人描述 當時我方在地上無法動彈 有一個男士到對方車旁
跟她說了句 妳現在這樣就想要跑喔? 對方才下車扶起當事人協助就醫 警察到場時
有開給對方一張闖紅燈的紅單 我方則無
事後警察來電告訴我方 表示我方為綠燈 我方事後前往警局欲調閱監視錄影帶畫面未果
但有看到四張擷取圖片 為我方後方監視器拍攝
第一張畫面拍到路人行走燈為紅燈 下方文字說明為: 紅燈 機車在停車格內
第二張畫面拍到路人行走燈為綠燈 下方文字說明為: 綠燈 機車起步
第三張畫面拍到我方路人行走燈為綠燈時 對方汽車衝出
第四張為撞擊畫面
事發之後(2/15) 由於案件在台北發生 我方也是居住於台北
但對方是花蓮人 表示要回家處理事情說過兩三天再北上探望
手術後隔天 對方來電關切 並說明要至2/22(三)才有空
但此後沒有聯絡 一直到2/24(五)對方才來電要約2/25(六)的時間
我方說明當天沒空 對方表示那等2/27(一)再看看 也無約定探望時間
這期間對方與我方家屬通電話時 一直說她沒有闖紅燈 她這邊是綠燈
後來改口說是闖黃燈 後來又指稱是雙方都闖紅燈
我方這邊原先就打算3/1回診時 若對方再無誠意探望就要直接提告
對方於2/29(三)當晚來電 表示3/1(四)晚間會來探望
3/1(四)晚間 對方來訪 談了約30分鐘不歡而散
我方提出的請求項目除了強制險的醫療費用之外 還有休養/看護/術後回診治療及復建/
無法工作期間的薪資補償/撫慰金/車損 這些對方點頭表示同意
但對於金額雙方沒有共識 我們原先提出的金額是認定他會殺價 對方也表示沒錢
但對方又不提出他認為可接受的金額 一直要推給保險公司 說保險會賠
言談之中透露只想藉由保險公司的強制險來賠
並數度堅持雙方都有闖紅燈 雙方都有錯
對方的兒子也有看到我上面敘述的那四張圖片
但他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釋 他認為人行綠燈與車行不同步 因此就算拍到人行小綠人
也不代表我方就是綠燈 並說警察沒有權利判定誰對誰錯
但案發當場對方已經被開了張闖紅燈的紅單 對方還是堅持沒有錯
並提出鑑定需求 鑑定費用需雙方共同負擔
我方向對方表示 若事後鑑定完成確認責任歸屬
則需負較大責任的那方要支付這筆鑑定費用 是否同意? 對方則不說話
由於我家住公寓四樓 當事人無法自由進出 因為她只能用單腳+拐杖爬四層樓
出院時是先暫住在朋友家 兩週後第一次回診才返家 爬了四層樓淚都噴出來了
看她這麼辛苦 周遭的家人都飽受折磨 也需要有人跟她一起在家才能協助她上廁所
而對方卻仍是這種態度
目前 我方已申請交通案件初步分析判定表 對方若要送鑑定就讓他自己送吧
由於對方毫無誠意並堅稱她沒有闖紅燈 也沒有提出調解請求
我方已準備先到地檢署提告 若要和解希望在法院和解
六、問題:
想知道目前現階段我需要蒐集什麼資料嗎?
提告的話有什麼事項需要特別注意嗎?
因為案發現場那位將對方駕駛攔下的好心人士 似乎是沒有留下來做筆錄
報案時是當時路邊的掃地婦人報的案 上述案件 是否有必要找到目擊證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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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46.54
※ 編輯: leona10 來自: 114.36.146.54 (03/02 11:26)
1F:推 depravity:先告了讓她得跑好幾趟台北再說 XD 03/02 11:37
2F:推 maniaque:直接先過失傷害告一告,剩下民事再跟著跑.... 03/02 12:40
3F:推 depravity:對啊反正他都得來台北 要是太早的停 她交通還有問題 XD 03/02 13:44
前往地檢署之前我有先打電話給承辦員警
員警說我自己去地檢署比較快 去他那邊還要做一次雙方的提告筆錄
對方又住花蓮 可能又會拖很久 另一方面我也考量到當事人腳傷不方便移動
到了地檢署之後 訴訟輔導那邊的人問說 他是不是跟妳說妳自己來辦比較快?
我: ............ 總之現在在寫訴狀了
4F:推 depravity:妳去地檢署一樣要到偵查隊作筆錄 XDDD 03/02 23:11
=口= 好吧 這警察沒有告訴我
所以當事人還是要回交通隊那邊找原先的承辦員警作筆錄嗎?
還是是去別的地方?
因為警察就是說 如果我去找他還是要本人去做筆錄 我才自己去地檢署的阿...
5F:→ depravity:到時後就不是她 所以她才推走啊 XDDD 03/02 23:31
......我知道了 原來當時地檢署的人說我可以申訴他是這個意思...
但如果他不積極的話 我還是自己弄吧 唉...
※ 編輯: leona10 來自: 114.36.136.80 (03/03 00:03)
6F:推 depravity:在台北市 妳伸訴他 會變有另外的人很積極的處理 XD 03/03 00:27
7F:推 tony428819:警察那邊如對方遲遲不去做筆錄,案子都只能擱在那,是 03/03 14:06
8F:→ tony428819:有這說法嗎,如有的話,送法院雖然要再作筆錄,但至少 03/03 14:07
9F:→ tony428819:對方三次不到,法院那邊有權力強制他來,不會拖到時間 03/03 14:07
10F:→ tony428819:我們也打算先送法院,再去作筆錄沒差,至少時效不會被 03/03 14:08
11F:→ tony428819:過去,所以警察其實不也完全說錯 03/03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