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na10 (chiquitita)
看板PttLifeLaw
标题[车祸] 车祸提过失伤害
时间Fri Mar 2 11:22:37 2012
一、车祸发生日期:
102年2月15日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汽车损 左前方保险杆凹下
我方机车损 车轮/前盖/煞车手把均须换新 已由我方送修完毕并保留单据
对方人身完好
我方左膝十字韧带撕裂 需手术 左胫骨前端骨折 需打入钢钉 一年後回院开刀拆掉
术後以石膏固定从左脚踝至大腿 两周後已拆石膏 日後需穿支撑复建器材
目前需依赖拐杖辅助 并有人从旁协助才能上厕所洗澡 膝盖目前还完全无法弯曲
医师说要完全康复可自行走动需三个月 诊断证明需休养六周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有报警 有做笔录 但当时是在医院急诊做我方笔录 据当事人描述
我方做笔录时对方也在场 并不断介入我方笔录 数度被警察制止
现场应是在警察到案发现现场才将车移走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对方只有保强制险 都有连络双方公司
五、事实经过:
事发当日早上 当事人於上班途中骑机车至板南路连城路口 绿灯行走时
对方闯红灯因而撞上 根据当事人描述 当时我方在地上无法动弹 有一个男士到对方车旁
跟她说了句 你现在这样就想要跑喔? 对方才下车扶起当事人协助就医 警察到场时
有开给对方一张闯红灯的红单 我方则无
事後警察来电告诉我方 表示我方为绿灯 我方事後前往警局欲调阅监视录影带画面未果
但有看到四张撷取图片 为我方後方监视器拍摄
第一张画面拍到路人行走灯为红灯 下方文字说明为: 红灯 机车在停车格内
第二张画面拍到路人行走灯为绿灯 下方文字说明为: 绿灯 机车起步
第三张画面拍到我方路人行走灯为绿灯时 对方汽车冲出
第四张为撞击画面
事发之後(2/15) 由於案件在台北发生 我方也是居住於台北
但对方是花莲人 表示要回家处理事情说过两三天再北上探望
手术後隔天 对方来电关切 并说明要至2/22(三)才有空
但此後没有联络 一直到2/24(五)对方才来电要约2/25(六)的时间
我方说明当天没空 对方表示那等2/27(一)再看看 也无约定探望时间
这期间对方与我方家属通电话时 一直说她没有闯红灯 她这边是绿灯
後来改口说是闯黄灯 後来又指称是双方都闯红灯
我方这边原先就打算3/1回诊时 若对方再无诚意探望就要直接提告
对方於2/29(三)当晚来电 表示3/1(四)晚间会来探望
3/1(四)晚间 对方来访 谈了约30分钟不欢而散
我方提出的请求项目除了强制险的医疗费用之外 还有休养/看护/术後回诊治疗及复建/
无法工作期间的薪资补偿/抚慰金/车损 这些对方点头表示同意
但对於金额双方没有共识 我们原先提出的金额是认定他会杀价 对方也表示没钱
但对方又不提出他认为可接受的金额 一直要推给保险公司 说保险会赔
言谈之中透露只想藉由保险公司的强制险来赔
并数度坚持双方都有闯红灯 双方都有错
对方的儿子也有看到我上面叙述的那四张图片
但他做出完全不同的解释 他认为人行绿灯与车行不同步 因此就算拍到人行小绿人
也不代表我方就是绿灯 并说警察没有权利判定谁对谁错
但案发当场对方已经被开了张闯红灯的红单 对方还是坚持没有错
并提出监定需求 监定费用需双方共同负担
我方向对方表示 若事後监定完成确认责任归属
则需负较大责任的那方要支付这笔监定费用 是否同意? 对方则不说话
由於我家住公寓四楼 当事人无法自由进出 因为她只能用单脚+拐杖爬四层楼
出院时是先暂住在朋友家 两周後第一次回诊才返家 爬了四层楼泪都喷出来了
看她这麽辛苦 周遭的家人都饱受折磨 也需要有人跟她一起在家才能协助她上厕所
而对方却仍是这种态度
目前 我方已申请交通案件初步分析判定表 对方若要送监定就让他自己送吧
由於对方毫无诚意并坚称她没有闯红灯 也没有提出调解请求
我方已准备先到地检署提告 若要和解希望在法院和解
六、问题:
想知道目前现阶段我需要蒐集什麽资料吗?
提告的话有什麽事项需要特别注意吗?
因为案发现场那位将对方驾驶拦下的好心人士 似乎是没有留下来做笔录
报案时是当时路边的扫地妇人报的案 上述案件 是否有必要找到目击证人?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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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146.54
※ 编辑: leona10 来自: 114.36.146.54 (03/02 11:26)
1F:推 depravity:先告了让她得跑好几趟台北再说 XD 03/02 11:37
2F:推 maniaque:直接先过失伤害告一告,剩下民事再跟着跑.... 03/02 12:40
3F:推 depravity:对啊反正他都得来台北 要是太早的停 她交通还有问题 XD 03/02 13:44
前往地检署之前我有先打电话给承办员警
员警说我自己去地检署比较快 去他那边还要做一次双方的提告笔录
对方又住花莲 可能又会拖很久 另一方面我也考量到当事人脚伤不方便移动
到了地检署之後 诉讼辅导那边的人问说 他是不是跟你说你自己来办比较快?
我: ............ 总之现在在写诉状了
4F:推 depravity:你去地检署一样要到侦查队作笔录 XDDD 03/02 23:11
=口= 好吧 这警察没有告诉我
所以当事人还是要回交通队那边找原先的承办员警作笔录吗?
还是是去别的地方?
因为警察就是说 如果我去找他还是要本人去做笔录 我才自己去地检署的阿...
5F:→ depravity:到时後就不是她 所以她才推走啊 XDDD 03/02 23:31
......我知道了 原来当时地检署的人说我可以申诉他是这个意思...
但如果他不积极的话 我还是自己弄吧 唉...
※ 编辑: leona10 来自: 114.36.136.80 (03/03 00:03)
6F:推 depravity:在台北市 你伸诉他 会变有另外的人很积极的处理 XD 03/03 00:27
7F:推 tony428819:警察那边如对方迟迟不去做笔录,案子都只能搁在那,是 03/03 14:06
8F:→ tony428819:有这说法吗,如有的话,送法院虽然要再作笔录,但至少 03/03 14:07
9F:→ tony428819:对方三次不到,法院那边有权力强制他来,不会拖到时间 03/03 14:07
10F:→ tony428819:我们也打算先送法院,再去作笔录没差,至少时效不会被 03/03 14:08
11F:→ tony428819:过去,所以警察其实不也完全说错 03/03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