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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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藝術照退訂問題
時間Mon Feb 20 14:38:09 2012
提供一則實務意見供作參考:
消費者保護法研討會第一期法律問題 案號 4
資料來源:司法周刊第855期
法律問題:緣國際度假村業者
先以電話或問卷方式,探知對旅遊有興趣的消費者後,
再以電話告知消費者抽中國外旅遊大獎,可免費參加出國旅遊,但須至該
公司聽取行前說明會,惟未言明有意推銷會員卡,致使不知情的消費者在
無心理準備下來到該公司,結果在業者殷勤的推銷攻勢下 (附件一略) ,
許多喜愛旅遊的消費者當場刷卡簽約,嗣後詳細檢視契約內容,才發現與
業者原先口頭所保證的說詞不符,合約條文也明顯不公 (附件二略) ,消
費者幾無保障,請求解約退款,均遭業者以合約載明不得退費為由,嚴詞
拒絕。
上述買賣是否符合消保法第二條第九款訪問買賣之規定 (指企業經
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
為) ?如構成上述特種買賣,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以
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約者,其書面通知之發出或商品之交運,應於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 (即收受商品後) 之七日內為之。本案所述情形
,消費者是否須於簽約後七日內或得於國內代理業者回報國際度假村經營
者核發會員卡後七日內解除契約?
研究意見:甲說: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即以電話或問卷方式,告知消費者中獎,前
往企業經營者之辦公室領獎,名義上為參加出國旅遊說明會,實際
上係推銷會員卡,消費者在短時間內刷卡消費,而發生之買賣行為
,應構成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
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消費者於簽約後七日內解除契約。
乙說: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說明商品特性及價金,經消費者同意後簽定契
約,依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之法則,關於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自
應依契約而定,與訪問買賣之情形不同,消費者不得於簽約後七日
內解除契約。
結論:採甲說。
研究結論:
所謂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九款規定,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
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本案中
,國際度假村業者主動以電話告知消費者至該公司參加旅遊說明會,並非
消費者自行邀約業者,洽談締約買受度假村會員權利之事宜,易言之,
消
費者並非出於自願邀約,應符合上述「未經邀約」之要件。又業者在其營
業處所推銷度假村之會員權利,亦符合上述「在其他場所從事銷售」之要
件。
有疑義的是,度假村之會員權利究竟是「商品」或「服務」?若是「服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訪問買賣是否包括「服務」?度假村之
會員卡或可認為是「商品」,但吾人注重的是會員卡所表彰之會員權利,
即至度假村休閒遊憩之權利,因此,吾人可認為此是一種「服務」,亦有
人認為「權利」是一種「商品」,從文義上解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
十九條之訪問買賣,似乎僅限於「商品之買賣」,不包括「服務」在內。
但參考外國立法例,在訪問買賣,並無區別「商品」與「服務」之必要,
換言之,訪問買賣包括「服務」在內。
承前所述,本案應構成「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
規定,消費者對於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解除買
賣契約,是故,本案中
「不得退費」之約定,違反同條第一項之規定,依
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此約定無效。行使解除權之七日之除斥期間,在本案
中應自何時起算?在有形的商品買賣,可自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解除契約,惟無形的商品應如何處理?在本案中,應從國際度假村業者提
供主要服務後起算,至於何為主要服務,則依個案具體認定。又消費者於
簽約後收受商品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亦得依本
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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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gicgreet:法條都寫的很模糊 看運氣誰幫你判... 02/21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