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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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艺术照退订问题
时间Mon Feb 20 14:38:09 2012
提供一则实务意见供作参考:
消费者保护法研讨会第一期法律问题 案号 4
资料来源:司法周刊第855期
法律问题:缘国际度假村业者
先以电话或问卷方式,探知对旅游有兴趣的消费者後,
再以电话告知消费者抽中国外旅游大奖,可免费参加出国旅游,但须至该
公司听取行前说明会,惟未言明有意推销会员卡,致使不知情的消费者在
无心理准备下来到该公司,结果在业者殷勤的推销攻势下 (附件一略) ,
许多喜爱旅游的消费者当场刷卡签约,嗣後详细检视契约内容,才发现与
业者原先口头所保证的说词不符,合约条文也明显不公 (附件二略) ,消
费者几无保障,请求解约退款,均遭业者以合约载明不得退费为由,严词
拒绝。
上述买卖是否符合消保法第二条第九款访问买卖之规定 (指企业经
营者未经邀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而发生之买卖行
为) ?如构成上述特种买卖,依消保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消费者以
书面通知或退回商品解除契约者,其书面通知之发出或商品之交运,应於
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所定 (即收受商品後) 之七日内为之。本案所述情形
,消费者是否须於签约後七日内或得於国内代理业者回报国际度假村经营
者核发会员卡後七日内解除契约?
研究意见:甲说:企业经营者未经邀约,即以电话或问卷方式,告知消费者中奖,前
往企业经营者之办公室领奖,名义上为参加出国旅游说明会,实际
上系推销会员卡,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刷卡消费,而发生之买卖行为
,应构成访问买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及同法施行细
则第十九条之规定,消费者於签约後七日内解除契约。
乙说:企业经营者对消费者说明商品特性及价金,经消费者同意後签定契
约,依契约自由及私法自治之法则,关於买卖双方之权利义务,自
应依契约而定,与访问买卖之情形不同,消费者不得於签约後七日
内解除契约。
结论:采甲说。
研究结论:
所谓访问买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指企业经营者未经邀
约而在消费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场所从事销售,而发生之买卖行为。本案中
,国际度假村业者主动以电话告知消费者至该公司参加旅游说明会,并非
消费者自行邀约业者,洽谈缔约买受度假村会员权利之事宜,易言之,
消
费者并非出於自愿邀约,应符合上述「未经邀约」之要件。又业者在其营
业处所推销度假村之会员权利,亦符合上述「在其他场所从事销售」之要
件。
有疑义的是,度假村之会员权利究竟是「商品」或「服务」?若是「服务
」,依消费者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访问买卖是否包括「服务」?度假村之
会员卡或可认为是「商品」,但吾人注重的是会员卡所表彰之会员权利,
即至度假村休闲游憩之权利,因此,吾人可认为此是一种「服务」,亦有
人认为「权利」是一种「商品」,从文义上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八、
十九条之访问买卖,似乎仅限於「商品之买卖」,不包括「服务」在内。
但参考外国立法例,在访问买卖,并无区别「商品」与「服务」之必要,
换言之,访问买卖包括「服务」在内。
承前所述,本案应构成「访问买卖」,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
规定,消费者对於所收受之商品不愿买受时,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解除买
卖契约,是故,本案中
「不得退费」之约定,违反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
同条第二项之规定,此约定无效。行使解除权之七日之除斥期间,在本案
中应自何时起算?在有形的商品买卖,可自收受商品後七日内退回商品或
解除契约,惟无形的商品应如何处理?在本案中,应从国际度假村业者提
供主要服务後起算,至於何为主要服务,则依个案具体认定。又消费者於
签约後收受商品前,依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之规定,亦得依本
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者解除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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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gicgreet:法条都写的很模糊 看运气谁帮你判... 02/21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