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案,謝謝大家~
1F:推 phantomli: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有 02/09 17:04
2F:→ phantomli: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 02/09 17:05
3F:→ phantomli: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 02/09 17:05
4F:→ phantomli:車「營業」。所以,我想單純的自用應該是不會被罰~ 02/09 17:06
5F:推 maniaque:營業是要件,所以........攔車就給他pass不停就好了 02/09 19:38
6F:→ maniaque:記得晚上把空車的燈給熄了.....:D 02/09 19:38
7F:→ phantomli:就我對該法條的解讀是如此,沒營業即可自用~另外注意別 02/09 21:19
8F:→ phantomli:做一些讓人誤會的舉動就行了(關攬客燈是個好法子)。 02/09 21:20
9F:推 cawba:這個問題很有趣 所以我去公路總局答客問查了一下 02/10 00:00
10F:→ cawba:不可以,領有普通駕照,不得以駕駛為職業,若領有普通駕照駕 02/10 00:00
11F:→ cawba:駛營業車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行駛道路被警查獲,依法應處新台 02/10 00:01
12F:→ cawba:幣1800-3600元罰鍰,汽車所有人允許駕駛其車輛者,除處新台 02/10 00:01
13F:→ cawba:幣1800-3600元罰鍰外,並記該車違規紀錄一次。 02/10 00:02
15F:→ cawba:官方的解讀不管你有無營業事實 普通人就是不得駕駛營業車輛 02/10 00:03
16F:推 mmmms:樓上的一開始的問題即和本文文意相去甚遠,應不具參考價值。 02/10 02:53
17F:推 depravity:我印象中也是實務上就是先開單再說 XD 02/10 08:46
18F:推 phantomli:這我是沒遇過,但如果這樣被開單,顯然不合要件,可以依 02/10 08:49
19F:→ phantomli:救濟程序撤單,只是程序上要跑一下~ 02/10 08:50
20F:→ phantomli:其實就原PO情況,大部分是高速公路的話,被警察這樣搞的 02/10 09:00
21F:→ phantomli:機率基本上也是很低的~不違規沒事誰會攔計程車檢查~ 02/10 09:01
22F:→ Eventis:參考台高院100交抗209,或以該條檢索,營業確實是必要的要件 02/11 02:06
23F:→ Eventis:,法院判別的標準綜合起來主要似乎就看那個車頂燈,或著反過 02/11 02:07
24F:→ Eventis:來說上面燈亮著就要受處分人自己證明"無營業"(消極事實,幾 02/11 02:08
25F:→ Eventis:乎可以說謀摳寧)........ 02/11 02:08
※ 編輯: iVincenTt 來自: 220.136.208.19 (12/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