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電子信件內容轉給第三人
時間Wed Feb 8 16:16:28 2012
※ 引述《fablebird (小藍莓)》之銘言:
: ※ 引述《TopBear (Top)》之銘言:
: : 標題: [其他] 電子信件內容轉給第三人
: : 時間: Wed Feb 8 10:14:16 2012
: : 請問一下
: : 如果我跟某人用mail私下聯絡
: : 結果對方把我跟他的內容 沒經過我的同意 轉給第三人
: : 這樣他有觸法嗎
: 如果不是轉給第三人
: 是放上網公開讓大家看呢
: : --
: : ◆ From: 210.69.69.2
: : → depravity:沒有 02/08 10:54
: 為什麼沒有
: 沒有妨害秘密嗎
: 或可以主張信件部分內容為將來出書或發表的內容
: 而告對方侵害著作權嗎
: : → TopBear:why....... 02/08 11:36
: 如果告民事要求損害賠償法官判賠的機會大嗎
在爬文之後,我發現網路上的公開信件可以歸類為兩種行為
1.不相干的第三人公開他人信件。
2.收件人自己公開
在第一點,不相干的第三人公開他人信件,這的確有妨礙秘密的行為,是觸法的。
在第二點,收件人自己公開,若以妨礙秘密論處似乎有點牽強,再者若以著作權法的
觀念著墨,好像比較薄弱,不過不是不可行,例如你用電子郵件傳送你的
論文全文給你的教授,而教授將之公開,當然是觸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 steve5:一般私人信件不是法律上的"著作" 02/08 16:39
2F:推 phantomli:著作的要件:1.人類、精神、思想的創作,2.具有原創性, 02/08 16:48
3F:→ phantomli:3.為表達,而非觀念,4.非具有著作權法第9條之消極要件 02/08 16:49
4F:→ phantomli:信件是否合於「著作」之定義,應予以保護,未可一概而論 02/08 16:50
5F:→ phantomli:,這屬於應由司法機關為個案認定的範疇。(其實也常見將 02/08 16:51
6F:→ phantomli:信件集結成冊的出版品,這真的很難說~) 02/08 16:52
7F:推 steve5:所以我說"一般"私人信件阿XD 因為多數信件都難以被認定為 02/08 16:54
8F:→ steve5:著作,多數私人信件都是流水帳式的敘事內容 02/08 16:56
9F:→ Eventis:我國不少古文都是流水帳式的敘事內容,還有一堆閨房之樂0.0 02/09 03:02
10F:→ Eventis:是不是有"最低程度"的創作要以內容為斷,而且不得不再次強 02/09 03:03
11F:→ Eventis:調的,這個門檻相當的低,而且長短也並非判斷標準,如之前報 02/09 03:04
12F:→ Eventis:載台灣大哥大行動創作獎,簡訊文學情書組以「想我響我」四 02/09 03:05
13F:→ Eventis:字抱走首獎七萬元,即為適例;家書亦可參考家書組首獎,亦饒 02/09 03:06
14F:→ Eventis:富趣味.流水帳乎?創作乎? 02/09 03:07
15F:→ Eventis:只要行文用字足以表現出作者的個性,顯露出人類心靈運作的 02/09 03:08
16F:→ Eventis:痕跡,沒有道理不列為著作加以保護. 02/09 03:08
17F:推 depravity:圈圈詞那推圈圈 XD 02/09 07:15
18F:推 steve5:E大說得當然正確,不過看看我自己的e-mail信箱,能稱上著作的 02/10 14:33
19F:→ steve5:實在少之又少XDDDD 02/10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