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电子信件内容转给第三人
时间Wed Feb 8 16:16:28 2012
※ 引述《fablebird (小蓝莓)》之铭言:
: ※ 引述《TopBear (Top)》之铭言:
: : 标题: [其他] 电子信件内容转给第三人
: : 时间: Wed Feb 8 10:14:16 2012
: : 请问一下
: : 如果我跟某人用mail私下联络
: : 结果对方把我跟他的内容 没经过我的同意 转给第三人
: : 这样他有触法吗
: 如果不是转给第三人
: 是放上网公开让大家看呢
: : --
: : ◆ From: 210.69.69.2
: : → depravity:没有 02/08 10:54
: 为什麽没有
: 没有妨害秘密吗
: 或可以主张信件部分内容为将来出书或发表的内容
: 而告对方侵害着作权吗
: : → TopBear:why....... 02/08 11:36
: 如果告民事要求损害赔偿法官判赔的机会大吗
在爬文之後,我发现网路上的公开信件可以归类为两种行为
1.不相干的第三人公开他人信件。
2.收件人自己公开
在第一点,不相干的第三人公开他人信件,这的确有妨碍秘密的行为,是触法的。
在第二点,收件人自己公开,若以妨碍秘密论处似乎有点牵强,再者若以着作权法的
观念着墨,好像比较薄弱,不过不是不可行,例如你用电子邮件传送你的
论文全文给你的教授,而教授将之公开,当然是触法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 steve5:一般私人信件不是法律上的"着作" 02/08 16:39
2F:推 phantomli:着作的要件:1.人类、精神、思想的创作,2.具有原创性, 02/08 16:48
3F:→ phantomli:3.为表达,而非观念,4.非具有着作权法第9条之消极要件 02/08 16:49
4F:→ phantomli:信件是否合於「着作」之定义,应予以保护,未可一概而论 02/08 16:50
5F:→ phantomli:,这属於应由司法机关为个案认定的范畴。(其实也常见将 02/08 16:51
6F:→ phantomli:信件集结成册的出版品,这真的很难说~) 02/08 16:52
7F:推 steve5:所以我说"一般"私人信件阿XD 因为多数信件都难以被认定为 02/08 16:54
8F:→ steve5:着作,多数私人信件都是流水帐式的叙事内容 02/08 16:56
9F:→ Eventis:我国不少古文都是流水帐式的叙事内容,还有一堆闺房之乐0.0 02/09 03:02
10F:→ Eventis:是不是有"最低程度"的创作要以内容为断,而且不得不再次强 02/09 03:03
11F:→ Eventis:调的,这个门槛相当的低,而且长短也并非判断标准,如之前报 02/09 03:04
12F:→ Eventis:载台湾大哥大行动创作奖,简讯文学情书组以「想我响我」四 02/09 03:05
13F:→ Eventis:字抱走首奖七万元,即为适例;家书亦可参考家书组首奖,亦饶 02/09 03:06
14F:→ Eventis:富趣味.流水帐乎?创作乎? 02/09 03:07
15F:→ Eventis:只要行文用字足以表现出作者的个性,显露出人类心灵运作的 02/09 03:08
16F:→ Eventis:痕迹,没有道理不列为着作加以保护. 02/09 03:08
17F:推 depravity:圈圈词那推圈圈 XD 02/09 07:15
18F:推 steve5:E大说得当然正确,不过看看我自己的e-mail信箱,能称上着作的 02/10 14:33
19F:→ steve5:实在少之又少XDDDD 02/10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