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lyminako (minako)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被資遣的遣散費問題
時間Tue Feb 7 10:47:33 2012
事實經過:
公司性質是安親班/補習班
2011/07/04 至公司面試,並口頭約定2011/07/07到職開始上班。
2011/07/07 至公司報到時,雇主說暫時不需那麼多人手,要求先行簽約,
並於2011/07/12先以PT方式一天上班兩小時。
約定後即簽訂為期一年的勞雇契約(公司自己擬定的)
契約中規定合約期間員工不得提出離職,若自行離職需賠償兩倍薪資,
但雇主可隨時終止契約。
2011/08/15 以正式員工(領全薪)的資格上班。
2012/02/06 雇主告知因認為我不適任,後天開始解除勞雇關係。
註:
1.期間我並未有重大的違紀事件,因我所帶的班內學生陸續減少,雇主便認為我不適任。
2.雇主以補教業未強行規定納入勞保範圍為由,要求員工自行投保勞保或繳國民年金,
但雇主負責員工的健保與就業保險、勞退提撥。
問題:
1.雇主單方面解除勞雇關係係因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情事,
卻未依勞基法第十六條提前十天預告(僅提前一天),我是否可要求九天預告工資?
2.是否可再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要求雇主按年資比例發放資遣費?
3.以上兩點我應該怎麼做才能要求?除簽訂非自願離職證明之外還須作什麼?
又或者雇主不願簽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辦?
4.公司有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卻無勞保,我有哪些權益無法享有?例如失業給付?
問題有點多,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情況有點緊急,煩請各位見諒!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30.190
※ 編輯: onlyminako 來自: 219.71.230.190 (02/07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