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lyminako (mina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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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被资遣的遣散费问题
时间Tue Feb 7 10:47:33 2012
事实经过:
公司性质是安亲班/补习班
2011/07/04 至公司面试,并口头约定2011/07/07到职开始上班。
2011/07/07 至公司报到时,雇主说暂时不需那麽多人手,要求先行签约,
并於2011/07/12先以PT方式一天上班两小时。
约定後即签订为期一年的劳雇契约(公司自己拟定的)
契约中规定合约期间员工不得提出离职,若自行离职需赔偿两倍薪资,
但雇主可随时终止契约。
2011/08/15 以正式员工(领全薪)的资格上班。
2012/02/06 雇主告知因认为我不适任,後天开始解除劳雇关系。
注:
1.期间我并未有重大的违纪事件,因我所带的班内学生陆续减少,雇主便认为我不适任。
2.雇主以补教业未强行规定纳入劳保范围为由,要求员工自行投保劳保或缴国民年金,
但雇主负责员工的健保与就业保险、劳退提拨。
问题:
1.雇主单方面解除劳雇关系系因符合劳基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情事,
却未依劳基法第十六条提前十天预告(仅提前一天),我是否可要求九天预告工资?
2.是否可再依劳基法第十七条要求雇主按年资比例发放资遣费?
3.以上两点我应该怎麽做才能要求?除签订非自愿离职证明之外还须作什麽?
又或者雇主不愿签非自愿离职证明该怎麽办?
4.公司有帮员工投保就业保险却无劳保,我有哪些权益无法享有?例如失业给付?
问题有点多,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情况有点紧急,烦请各位见谅!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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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nlyminako 来自: 219.71.230.190 (02/07 1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