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bbitnoopy (晴小兔)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社維法第72條
時間Mon Feb 6 13:05:52 2012
事實經過:
前文講過被早上公園練功聲不堪其擾
經環保局檢測音樂未達分貝數,並告知不連續噪音須為警察機關辦理
因管區員警只要我自行跟住戶寫聯署書,實在不解其意
1/26時就投書到警政署信箱,今天終於有分局員警打電話來跟我說明
問題:
1.我想請問報案時,我跟另外兩名室友一起帶齊印章、身分證件製作筆錄即可嗎?
還是要找不同住戶?(另外應該是只要滿18即可吧?)
2.我需要事先列印好社維法的法條,才不會被勸退嗎?
72條 根據社維法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
妨害公眾安寧者。
3.若警察要求我舉證(我有錄音在手機裡面並轉成mp3檔)
須要事先燒成光碟嗎?
但我有去查,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條(證據之適格)
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前項行為經警察人員當場發現者,其書面報告得為證據。
行為人或嫌疑人之自白,非出於不正方法,且經調查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所以經過我多次報案情況下,還須舉證嗎?
4.若派出所不受理,我打電話到管轄分局的督察組就可解決嗎?
5.做完筆錄以後,是否會拿到三聯單或其他文件以備追查案件?
第一次要報案,想先請教一下各位
因為以前國中被搶,去警察局報案的時候還被推皮球又吃案~"~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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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82.188
1F:推 willking:這一條本來就有爭議 沒超過分貝數要警察來認定是很奇怪的 02/06 17:21
2F:→ willking:不是刑案哪來三聯單...頂多你算檢舉人警察來做裁罰 02/06 17:24
3F:推 willking:警察當場發現 這句更怪儀器沒超標警察要從何開罰.. 02/06 17:32
4F:→ willking:找多一點住戶連署書當作警察能裁罰依據,不然報案也沒用 02/06 17:34
5F:→ willking:去找醫生開證明表示因長期音樂有憂慮來直接提告還比較有 02/06 17:35
6F:→ willking:效率.由警察來主觀認定何謂吵是很難的. 02/06 17:37
7F:推 willking:警察沒這義務幫你背書說他也覺得吵來開罰... 02/06 17:40
8F:→ s1an:這個原po怎麼不考當面跟他們提一下請他們關小聲就好了 02/08 17:18
9F:→ rabbitnoopy:樓上那是丹田發出來的聲音 要怎麼關小聲orz 02/23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