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nce (支那是貶義詞?)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菸酒管理法
時間Fri Jan 20 18:40:57 2012
※ 引述《FBI0309 (我是FBI ╮( ̄▽ ̄")╭)》之銘言:
: 請問各位,
: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
: 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 但若對方在網路發文販售(合購)時有備註以下文字
: 面交時須出示本人【身分證/駕照/健保卡 3選2】證明已滿 18 歲,
: 不願配合者請勿跟團。
: 請問真的就無觸法嗎?
: 補充:
: 可以請大家跟我說明"在面交時確認年紀"的方式觸法點嗎?
: 麻煩大家了 <(_ _)>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回覆內容: 您好,臺端陳情有關菸酒管理法31條之立法意旨一案,查「
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
齡等方式為之。」倘業者當面交易,視為得辨識購買者年齡;另酒廣告或
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併予敘明。敬祝
新年快樂 萬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菸酒金融科林信榥本市境內1999、
(02)29603456 分機 8390
查詢網址:
http://talk.ntpc.gov.tw/search.jsp
新北市政府 敬上
http://ppt.cc/h3YD
其實我早就能確定我的做法沒問題了,
可能有人不知道現在已經可以在 7-11 那台 iBon 訂購酒類,等著到店取貨了吧?
如果 7-11 這種賣法不違法,我的僅限面交團購哪裡違法了?
只不過,不出具政府官方答覆的話,一定有人不服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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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搞不懂立法意旨,只知背誦法條,背再熟也贏不了一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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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67.3
1F:推 phantomli:這種涉及法規解釋、價值判斷的問題,自然要有依據板主才 01/20 18:49
2F:→ phantomli:好做事。同樣的,法規適用、解釋權在法院,在有權說話的 01/20 18:50
3F:→ phantomli:老大開金口之前,結果如何其實都未可知。只是目前對於要 01/20 18:51
4F:→ phantomli:團購的這方,上述回覆最起碼可以用到法院表示意見為止。 01/20 18:52
5F:推 depravity:這種有主管機關的 主管機關沒意見不會到法院去吧 XD 01/20 18:56
6F:推 phantomli:難說,就看過有打臉的判決~^^ 01/20 19:07
7F:推 depravity:有比打臉判決更有趣的消保法的某個涵釋是發給某地方法院 01/20 19:18
8F:→ depravity:居然有法官放棄自己的權力叫行政單位解釋給他聽 = = 01/20 19:19
9F:→ m06:好奇問一下 面交若改成"限來我家交易" 類似把自家當店面呢? 01/2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