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nce (支那是贬义词?)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菸酒管理法
时间Fri Jan 20 18:40:57 2012
※ 引述《FBI0309 (我是FBI ╮( ̄▽ ̄")╭)》之铭言:
: 请问各位,
: 依「菸酒管理法」第31条规定:「酒之贩卖,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
: 无法辨识购买者年龄等方式为之」。
: 但若对方在网路发文贩售(合购)时有备注以下文字
: 面交时须出示本人【身分证/驾照/健保卡 3选2】证明已满 18 岁,
: 不愿配合者请勿跟团。
: 请问真的就无触法吗?
: 补充:
: 可以请大家跟我说明"在面交时确认年纪"的方式触法点吗?
: 麻烦大家了 <(_ _)>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回覆内容: 您好,台端陈情有关菸酒管理法31条之立法意旨一案,查「
酒之贩卖,不得以自动贩卖机、邮购、电子购物或其他无法辨识购买者年
龄等方式为之。」倘业者当面交易,视为得辨识购买者年龄;另酒广告或
促销,应明显标示「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语,并予叙明。敬祝
新年快乐 万事如意新北市政府菸酒金融科林信榥本市境内1999、
(02)29603456 分机 8390
查询网址:
http://talk.ntpc.gov.tw/search.jsp
新北市政府 敬上
http://ppt.cc/h3YD
其实我早就能确定我的做法没问题了,
可能有人不知道现在已经可以在 7-11 那台 iBon 订购酒类,等着到店取货了吧?
如果 7-11 这种卖法不违法,我的仅限面交团购哪里违法了?
只不过,不出具政府官方答覆的话,一定有人不服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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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搞不懂立法意旨,只知背诵法条,背再熟也赢不了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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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67.3
1F:推 phantomli:这种涉及法规解释、价值判断的问题,自然要有依据板主才 01/20 18:49
2F:→ phantomli:好做事。同样的,法规适用、解释权在法院,在有权说话的 01/20 18:50
3F:→ phantomli:老大开金口之前,结果如何其实都未可知。只是目前对於要 01/20 18:51
4F:→ phantomli:团购的这方,上述回覆最起码可以用到法院表示意见为止。 01/20 18:52
5F:推 depravity:这种有主管机关的 主管机关没意见不会到法院去吧 XD 01/20 18:56
6F:推 phantomli:难说,就看过有打脸的判决~^^ 01/20 19:07
7F:推 depravity:有比打脸判决更有趣的消保法的某个涵释是发给某地方法院 01/20 19:18
8F:→ depravity:居然有法官放弃自己的权力叫行政单位解释给他听 = = 01/20 19:19
9F:→ m06:好奇问一下 面交若改成"限来我家交易" 类似把自家当店面呢? 01/20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