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arbaby (啦)
看板PttLifeLaw
標題[消費] 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時間Mon Jan 9 23:56:48 2012
網路上看到一封關於手機遺失的處理流程,不知道正確與否?
已爬文(關鍵字:手機、停話)沒看到重複的
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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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了手機
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 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查阿! 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goo.gl/YhKTG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
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
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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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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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0.233.232
1F:→ iscu:部份是對的 部份是錯的 基本上 就當作是錯的 沒參考價值 01/10 00:31
2F:→ cka:馬上辦限制撥出就好 01/10 01:08
3F:推 loveloser:錯的比較多= = 01/10 06:04
4F:→ loveloser:簡單說 就算你第一時間報失 損失電信公司一樣有權跟你要 01/10 06:05
5F:→ loveloser:報案跟你不用付錢是兩回事 01/10 06:05
6F:→ yuusnow:報案只是間接證明遺失,被盜打還是要先付費用,求償是被害 01/10 10:19
7F:→ yuusnow:人跟盜打者之間的事,我完全不相信電信公司會沒想到這點~ 01/10 10:20
8F:推 phantomli:印象中跟電信公司的契約有這塊的約定,但手邊沒有,不敢 01/10 10:21
9F:→ phantomli:亂講到底約定了些什麼東西~ 01/10 10:22
10F:→ and:遺失哪來的三聯單 = = 01/10 12:08
11F:推 AmanAndApan:你當初辦門號的時候.上面都有密密麻麻的小字.一張契約 01/10 14:04
12F:→ AmanAndApan:辦門號除了證件.還要簽名.那上面的你都沒有閱讀.怪誰? 01/10 14:05
13F:→ AmanAndApan:並不是電信局現在故意拖延12小時停機或者故意要坑你. 01/10 14:05
14F:→ AmanAndApan:白紙黑字寫的相當清楚.只是時下消費者看都不看就簽名. 01/10 14:05
15F:→ AmanAndApan:興高采烈衝到門市掏出證件快速簽完快速閃人. 01/10 14:06
16F:→ AmanAndApan:契約上面載明很清楚.你也可以跟他要一份副本影印. 01/10 14:07
17F:推 s9405303:氣勢磅礡的說:[絕對!絕對!不要先跟電信公司辦停話!] XDDD 01/10 14:09
18F:→ s9405303:我笑了.因為你停話和報案是兩碼事.不衝突的.你可以馬上打 01/10 14:10
19F:→ s9405303:電話去停話.然後去報案.一邊進行也可以.完全不衝突的.XD 01/10 14:10
20F:→ s9405303:為什麼要[絕對!絕對!不要先跟電信公司辦停話!] 這啥?XDDD 01/10 14:10
21F:推 s9405303:誤導大眾絕不要先停話?這什麼怪邏輯?想讓竊賊打多一點?XD 01/10 14:12
22F:→ s9405303:你第一時間應報案留下報案紀錄.但是停話也是得快停呀.^_< 01/10 14:13
23F:→ ZephyrAvatar:不停話的用意就是要讓竊賊多打啊,然後再仗著不用付 01/10 14:26
24F:→ ZephyrAvatar:這點,把問題丟回去給電信公司,讓他們利用本身較大 01/10 14:26
25F:→ ZephyrAvatar:的資源去把竊賊揪出來,當然前提是這樣可行啦... 01/10 14:27
26F:→ iscu:電信公司一定先找你要,不想付就要有足夠的時間金錢陪銀行法務 01/10 14:31
27F:推 AmanAndApan:問題契約就載明了嘛.並不是失竊就免責免付嘛! 01/10 15:02
28F:→ AmanAndApan:即便你失竊了,停話之前仍屬原持有人負擔嘛.不都說了嗎 01/10 15:03
29F:→ AmanAndApan:電信警察都已經跟原po這樣說了.又哪來的多打可不用付? 01/10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