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green (嚮往簡單思考的生活)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強制執行的對象
時間Sat Jan 7 22:17:52 2012
事實經過:
當初網路購物被騙 人頭帳戶已被起訴詐欺判刑確定
我也透過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拿到確定判決
結果強制執行時因為被告工作已不在戶籍地
屏東地院要我轉高雄地院執行(查到現在在高雄工作)
但沒想到此時又接到一份判決書.....@@
已經抓到利用人頭帳戶的嫌犯 刑事部分已經判刑
問題:1.現在我提起強制執行的對象需要改變嗎?是否仍向原人頭帳戶被告執行?
還是要改成向詐欺的嫌犯求償?(這樣是又要跑一次附帶民事訴訟嗎?)
2.當初遞狀進屏東地院時有繳執行費用
若要轉遞狀由高雄地院執行的話 要再繳一次執行費用嗎?
希望幫我解答一下 非常感謝 <(_ _)>
※ 編輯: antgreen 來自: 182.233.229.19 (01/07 22:18)
1F:→ yuusnow:1.你附民的判決被告如果只有人頭戶,你也不能對主嫌執行 01/07 22:34
2F:→ yuusnow:另外對方已判決就沒有附民可以用,附民得要在起訴後判決前 01/07 22:35
3F:→ yuusnow:提出才行,你已收到判決就不能附民了。 01/07 22:36
4F:→ phantomli:Y大講太快,如非協商判決,後案的被告有可能上訴二審中 01/08 03:57
5F:→ phantomli:這樣的話,在辯論終結前還有題的機會(但如果未上訴,就 01/08 03:58
6F:→ phantomli:真的掰掰了,要另外打民事訴訟)所以原PO打去問該案承辦 01/08 03:59
7F:→ phantomli:書記官就知道了~ 01/08 04:00
8F:→ antgreen:謝謝兩位的意見...後面收到的判決目前還在10日上訴期間 01/08 20:00
9F:→ antgreen:如果要另打民事訴訟的話 那我還是照原來的執行好了.. 01/08 20:02
10F:→ antgreen:不想再把案件時間越拉越長了 >"< 01/08 20:04
11F:推 phantomli:其實不影響原來的,後訴訟只是增加一個執行債務人。 01/09 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