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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lchen (Conquer myself)》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如我上一篇所提到,老婆同母異父的弟弟,其監護人推翻原先將岳母的保險金按月平均匯至 : 老婆弟弟帳戶的口頭協議,要求一次匯清,並發出律師函要求馬上處理,否則將以侵佔及不 : 當得利提起告訴,同時信中提到老婆是拋棄繼承,不應獲得任何保險金,但事實上我們是辦限 : 定繼承,和信中所提完全不符,此外,信中提到須於三日內與該律師連絡討論相關事宜. : 問題: : 對於此律師函應如何回應?若想一次匯清,是否有相關文件可讓其監護人簽名,以確保之後 : 不會再以推翻口頭協議的方式來打擾我們?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受益人的部分如果是寫「法定繼承人」者,縱使繼承人嗣後拋棄繼承,也不影響受益人 領取保險金的權利,有最高法院判決可參照。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 2087 號 要  旨: 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 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 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本件被 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保險計劃時,約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為原審合法認定之事實,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承開 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茲要保人即被保險人既未於生前變更上開保險契約之約定受益人,原審認 定被上訴人仍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亦無違誤可言。 但還是要告訴你的是,上面這個最法院的判決在實務上並不是統一的見解, 有不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判決採相異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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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99.161.233
1F:推 maniaque:寫法定繼承人,只是把受益人的名單用法定繼承人名單取代 12/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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