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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rlchen (Conquer myself)》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如我上一篇所提到,老婆同母异父的弟弟,其监护人推翻原先将岳母的保险金按月平均汇至 : 老婆弟弟帐户的口头协议,要求一次汇清,并发出律师函要求马上处理,否则将以侵占及不 : 当得利提起告诉,同时信中提到老婆是抛弃继承,不应获得任何保险金,但事实上我们是办限 : 定继承,和信中所提完全不符,此外,信中提到须於三日内与该律师连络讨论相关事宜. : 问题: : 对於此律师函应如何回应?若想一次汇清,是否有相关文件可让其监护人签名,以确保之後 : 不会再以推翻口头协议的方式来打扰我们?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受益人的部分如果是写「法定继承人」者,纵使继承人嗣後抛弃继承,也不影响受益人 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有最高法院判决可参照。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 2087 号 要  旨: 保险契约约定有受益人,於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受益人对於保险人即享有 请求给付保险金之权利,而不论该受益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至该受益人 之约定,不以具体指名为必要,凡於订约时得特定者,均无不可。本件被 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计划时,约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为原审合法认定之事实,而於该保险契约签订时,被上诉人既为被保险人 之「法定继承人」,渠等为该契约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确定,不因继承开 始後渠等抛弃继承,致溯及自继承开始时丧失继承人之身分,而受影响。 兹要保人即被保险人既未於生前变更上开保险契约之约定受益人,原审认 定被上诉人仍为保险契约之受益人,亦无违误可言。 但还是要告诉你的是,上面这个最法院的判决在实务上并不是统一的见解, 有不少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采相异见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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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写法定继承人,只是把受益人的名单用法定继承人名单取代 12/23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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