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ffday (休假不是小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網拍發現兩年前被竊的電吉他
時間Tue Dec 20 10:03:06 2011
※ 引述《mark9527 (熱血小馬)》之銘言:
: 標題: Re: [刑事] 網拍發現兩年前被竊的電吉他
: 時間: Fri Dec 9 10:04:43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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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offday (休假不是小姐)》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2009年吉他放置於朋友車內 車子遭竊賊偷走 當時已經報案
: : 昨天意外發現了網拍有疑似的吉他出現
: : 問題:
: : 這把吉他型號不是很獨有特別的型號 只要型號一樣 吉他都長一個樣
: : 除了一些使用痕跡 撞痕 還有琴頭弦紐稍微有彎 這些特徵可以作為我懷疑的依據
: : 還有裝該吉他的琴袋
: : (因為是還不錯的吉他 正常人都不太可能用廉價的琴袋來裝
: : 偏偏這個拍賣的人用個看來跟我一膜一樣也很廉價的琴袋 廉價就算了
: : 重點是那個琴袋跟我之前用的是一模樣的)
: : 不過這些似乎都沒辦法當強有力的直接證據 只能當輔助佐證
: : 想來想去唯一的直接證據似乎只有 當初的原廠證書 不過這個我已經沒有保留了
: : 請問我還可以採取怎樣的一些行動呢 比較有機會拿回我的琴呢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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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找到的證據有以前的照片、照片中包含有琴身的撞痕、琴身的木紋(因為琴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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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木紋算特別的),還有就是掉琴當時的琴袋照片我也有,這些不知道有沒有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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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成有力的證明。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如果我找條子一起陪同前往的話,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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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我就是要告他了呢?因為我只是想要他交代出琴的出處而已,如果到時要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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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去的話,那會很麻煩,還是這算公訴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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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提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之處,煩請提出需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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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0.35.188
: 推 phantomli:竊盜為非告訴乃論,即俗稱的公訴罪;不報警,你自己去, 12/09 10:07
: → phantomli:誰理你阿~另外,建議你先標下,不然等賣出去,你要再慢 12/09 10:08
: → phantomli:慢查就更難了(連琴都不知道去哪裡了)只是這個下標,如 12/09 10:08
: → phantomli:果對方跟竊案無關,也只是善意受讓的第三人,錢你還是要 12/09 10:09
: → phantomli:付給對方~(唉) 12/09 10:09
: → phantomli:如果你不要琴了,只想找到真凶,除了報警、請警察協助, 12/09 10:10
: → phantomli:別無他法。 12/09 10:11
: → mark9527:感謝p大的解說,所以目前大概也只有報案了。 12/09 12:51
: 推 maniaque:說簡單一點,對方要辯解你照片是不是真的,那你只要淡淡的 12/09 16:53
: → maniaque:講,若有涉及誣告,歡迎提告.... 12/09 16:53
: 推 f125929:參考一下我的文章 最好不要進法院 台灣的司法效率時在是.. 12/09 18:44
: → f125929:先約賣家出來好好講 順便確認跟蒐集證據 12/09 18:45
: → snowtoya:樓上想太多了,那之後都是檢察官的事 12/09 18:59
: → snowtoya:反正電吉他都丟兩年了,也沒急著取回吧 12/09 19:00
: → zzzzzjosh:哪個部分太多? 12/09 19:05
: → maniaque:進法院的部份吧....但是這個的話,當賣家真的會甩嘛?? 12/09 19:11
: → maniaque:f網友看法應該是約出來,告知這是竊盜物品,請對方歸還 12/09 19:12
: → m06:f125929你的是日常需用的筆電 這個是丟兩年的吉他.. 12/09 19:12
: → snowtoya:我的意思是 進法院什麼的是檢察官要處理,用不著擔心麻煩 12/09 19:16
: → snowtoya:至於東西要很久後才能拿回,對苦主應也沒太大不便 12/09 19:16
: → snowtoya:反正都丟兩年了,還差幾個月嗎= =a?如果只是私下約對方 12/09 19:17
: → snowtoya:出來,對方不理的可能性很高,還打草驚蛇,下次要再找到 12/09 19:17
: → snowtoya:人就難了 12/09 19:18
: → mark9527:我也是覺得如果沒找條子,對方萬一不鳥我的話,那再找條 12/09 22:00
: → mark9527:子就弱掉了,我覺得找條子對方才一定會怕。 12/09 22:04
: → mark9527:還有其實時間我一點也不care,拿不回來就算了,只是不知 12/09 22:07
: → mark9527:道我的照片到底有沒有力。只有撞痕、木紋、琴袋完全吻合 12/09 22:08
: → f125929:通常沒有確切證據警方不會出動的 當初我跟警方一起去逮人 12/09 22:24
: → f125929:也是我手上有筆電序號 而且對方PO文的特徵也跟我筆電一樣 12/09 22:25
: → f125929:建議多找一些朋友堵人 確定是你的吉他之後立刻叫警察來 12/09 22:26
: → snowtoya:沒那麼難啦,主要是態度要強硬點。 12/09 23:07
: → snowtoya:我朋友上個月也是在網拍上發現他丟了的3C產品,直接報警 12/09 23:07
: → snowtoya:面交時堵人 12/09 23:07
: → mark9527:哇~~社會這麼多這種案件哦~~所以說警方也會先看你有的證 12/09 23:25
: → mark9527:據,才確定要不要幫你嘍~~ 12/09 23:26
: → maniaque:您拿的出照片,表示這照片必須為真,所以不用擔心被告.... 12/10 00:48
: → maniaque:而若為了找吉他偽造照片,吃上的可是誣告罪 12/10 00:49
: → maniaque:以及致公務員登載不實....... 12/10 00:49
: → mark9527:感謝m大~~那我就放心的衝了~~哈哈~~ 12/12 13:09
嗨 各位
目前事情發展 我們成功的拿回吉他了
約了該賣家面交後 拿到實物 一眼就確認了的確是我朋友的琴
警方將他帶回問話
他就坦承 兩年前 (正巧剎不多我們掉琴的時間)
在網拍用很便宜的價格購入 (市價幾萬的東西 用2000就買到....)
另外先說明一下 前文所提 吉他放在車內 車子被竊走
這部分是當時負責保管吉他的朋友瞎掰的 因為粗心把吉他放在家門口整夜
結果被人拿走了 因為怕我們責罵 傷了感情 所以編了個謊
不過總使這樣 別人應該也沒有權力拿走吧
要不然公寓門口的鞋子 都可以隨意撿了
(朋友住的是社區大樓 琴是在16樓自家門口被拿走)
總之 現在事情就是變成 有人把琴拿走 直接在網路上販售
我們逮到的這個賣家 後來有找到當初他交易時的信件
有找到帳戶名 也有露天拍賣帳號
所以他確實不是偷琴的人 但應該還是會被以贓物罪移送
(他將兩千的琴購入 兩年後以三萬八的價格販賣
感覺應該是知道這東西不乾淨 不太像是善意第三方...)
重點是 它找出來的那個上游賣家
面交地址 竟然就是跟把琴弄丟的朋友家 同一大樓
我們就此研判 這上游賣家應該八九不離十 就是偷琴的人
想請教的是 因為已經兩年多前的事了
似乎不可能有證據 直接證明那個人確實拿走了我們的琴
沒有目擊證人 沒有監視畫面
當時的拍賣網頁已經沒了 等於沒有辦法看到他販賣的吉他的照片
無法指明 他賣的吉他就是我們遺失的吉他
只能透過 這個被我們逮到的下游賣家來指認 這部分能當證據嗎
這部分是不是很難讓上游真正偷琴的這個人 被定罪呢
就算他承認 他賣的是我們的琴
他是不是只要辯稱 是別處撿到的 頂多只能辦他侵占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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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7.86.164
1F:推 phantomli:證人+信件構成的間接證據,加上論理法則,實務上就認為 12/20 10:37
2F:→ phantomli:可以推翻無罪推定,只是對於罪名究屬侵占遺失物、竊盜或 12/20 10:38
3F:→ phantomli:其他,則須視後續偵查、審理過程中所得資料而定。不過, 12/20 10:38
4F:→ phantomli:東西能拿回來,實在可喜可賀~恭喜!至於後續的懲奸罰惡 12/20 10:39
5F:→ phantomli:就交給司法人員去傷腦筋吧~ 12/20 10:39
6F:→ offday:感謝! 真的很為朋友高興 失蹤兩年的東西還能找回 真的很神 12/20 10:47
7F:→ offday:那時候差點因為這事情 搞砸了重要的表演 現在想想還是很氣 12/20 10:48
8F:→ offday:真的很希望亂拿東西的人能受到懲罰 12/20 10:49
9F:推 ilgsu:我記得竊盜是公訴罪,如果沒記錯,這種案件以後會怎麼偵辦和 12/20 11:34
10F:→ ilgsu:起訴,不用你操心,你也操心不到。你唯一需要做的只有配合傳 12/20 11:35
11F:→ ilgsu:喚跟出庭應訊 12/20 11:35
12F:→ email1105:不好意思 問個題外話 萬一兩年前賣你吉它的人是....... 12/20 16:13
13F:→ offday:不太懂樓上意思哩 12/20 16:27
14F:→ offday:這吉他是我朋友1999年購買的 於2009年遭竊 12/20 16:28
15F:→ offday:而且當時朋友是購於一般樂器行 是全新購入 12/20 16:29
16F:→ don5566:e大的意思很黑暗... 12/20 16:32
17F:→ offday:還是em大認為賣吉他根本也有可能是負責保管的朋友呢 12/20 17:05
18F:→ offday:這部分也可以排除 因為當時發生後 該朋友很自責 也賠了些錢 12/20 17:05
19F:→ offday:賠的金額絕對大於後來被賊仔拿去在網路上販賣的價格高很多 12/2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