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 無感˙五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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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這樣到底算不算前科
時間Thu Dec 15 11:11:23 2011
前文恕刪
良民證 = 警察刑事紀綠證明書
相關法規,可參考《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民國91年06月12日公布)所列以下內容
!
第 4 條:(申請人資格和所需文件或證件)
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第 6 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
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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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第 8 條(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情形)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二、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
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第六條,簡單說就是申請人如果有那六款情形者,這份證明書內不會記載!
第八條,申請人如有這兩款情形,不會發此證明書;
至於「前案紀錄」指的是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犯罪嫌移人在遭函送地檢
署的時候,檢察官即會向高等法院調取資料,讓檢察官辦案參考,並附在卷宗
內,這份資料就包括所有此人在法院的刑事紀錄,就算不起訴處分也有記載;
這跟良民證(警察刑事紀綠證明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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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72.194
1F:推 phantomli:認真專業好文~說話有憑有據,給個推! 12/15 11:44
2F:→ phantomli:(不過更個別字吧,意思差很多,倒數第6行末~) 12/15 11:45
※ 編輯: sindyevil 來自: 60.248.172.194 (12/15 11:53)
3F:→ sindyevil:感謝已經更正 12/15 11:53
4F:推 kirimaru73:小補充 這裡的罰金僅限於單獨的罰金宣告 易科罰金不算 12/15 13:03
5F:→ snowtoya:對嘛,看前篇推文時我還以為我來到平行世界了 12/15 13:16
6F:→ car:記得實務上不起訴處分反而會列計, 有人可以解惑嘛 ? 12/18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