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ndyevil ( 无感˙五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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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这样到底算不算前科
时间Thu Dec 15 11:11:23 2011
前文恕删
良民证 = 警察刑事纪绿证明书
相关法规,可参考《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民国91年06月12日公布)所列以下内容
!
第 4 条:(申请人资格和所需文件或证件)
现在或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或有居留、停留纪录之人民,得检具下列文件,
向直辖市、县 (市) 政府警察局申请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一、申请书。
二、身分证明文件。
前项申请人为未成年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者,应附委托书。」
第 6 条(刑事案件纪录资料不予记载之情形)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但下列各款刑
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
一、合於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
三、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第 8 条(不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一、受通缉尚未撤销者。
二、判决确定之刑事案件尚未执行或执行中者。
前项不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之原因,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收受前项通知,得以书面检具证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机关申复。
前项警察机关受理申复後,应即查证;其有理由者,应即核发警察刑事纪录证
明;无理由者,应予以驳回,并通知申复人。
第六条,简单说就是申请人如果有那六款情形者,这份证明书内不会记载!
第八条,申请人如有这两款情形,不会发此证明书;
至於「前案纪录」指的是高等法院全国前案纪录表,犯罪嫌移人在遭函送地检
署的时候,检察官即会向高等法院调取资料,让检察官办案参考,并附在卷宗
内,这份资料就包括所有此人在法院的刑事纪录,就算不起诉处分也有记载;
这跟良民证(警察刑事纪绿证明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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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8.172.194
1F:推 phantomli:认真专业好文~说话有凭有据,给个推! 12/15 11:44
2F:→ phantomli:(不过更个别字吧,意思差很多,倒数第6行末~) 12/15 11:45
※ 编辑: sindyevil 来自: 60.248.172.194 (12/15 11:53)
3F:→ sindyevil:感谢已经更正 12/15 11:53
4F:推 kirimaru73:小补充 这里的罚金仅限於单独的罚金宣告 易科罚金不算 12/15 13:03
5F:→ snowtoya:对嘛,看前篇推文时我还以为我来到平行世界了 12/15 13:16
6F:→ car:记得实务上不起诉处分反而会列计, 有人可以解惑嘛 ? 12/18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