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dowo (雲起)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口頭答應幫忙,就構成「附隨義務」?
時間Wed Dec 14 14:29:49 2011
所謂附隨義務,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
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
包括協力及告知義務以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
若是買賣不動產,僅是口頭上答應"幫忙"要做補習班的移轉,
這樣算是附隨義務嗎? 不動產買賣vs.補習班移轉...
附隨義務
要件:(1)履行給付義務???
上開兩者應無契約上的對價義務關係吧?
(2)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
僅是口頭上答應的幫忙,就構成契約上的義務?
以上疑惑 請各位高手協助解惑 謝謝!
--
這個世界上沒有真正的傻瓜,只有心甘情願當傻瓜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42.115
1F:→ snbftmb:只是幫忙二字很難成立 12/15 13:14
2F:推 chihchien:要看你們契約怎麼訂哦 如果契約有表明買賣不動產之目的 12/16 10:30
3F:→ chihchien:就有可能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12/16 10:31
4F:→ chihchien:打清楚一點 是指買賣之目的在於補習班營業之用 12/16 10:32
5F:→ chihchien:而你又承諾幫忙要作補習班的移轉 解釋上是有可能成立 12/16 10:32
請教C大:
契約中並無表明不動產買賣的目的為何,本件僅是單純的不動產買賣。
只是剛好賣方原本是經營補習班,且買方本身也有在做補習班,
當初賣方只有說可以幫忙,以一進一出方式,幫忙做補習班移轉。
契約中,雖有一特約條款約定:
「買賣雙方合意,目前為補習班(現況)其學費收入賣方收到民國99年12月份,
且賣方同意補習班學員權利一併移轉予買方。」
→移轉補習班學員權利,並不代表是補習班移轉吧???
(前提應該是:買方有接手下來原賣方之補習班,
賣方同意將現有學生權利及補習班資源都留給賣方。)
本件一開始,賣方就表明僅是要買賣不動產,
(仲介亦有帶非從事補教人士來看房)
又只是買方剛好有在補習班,賣方答應幫忙辦理移轉補習班手續。
但後因買方會計師送件延誤加上當初縣市合併的問題,
致移轉沒有辦理成功(賣方事後也已將補習班註銷),
事後買方就起訴要求損害賠償。
可是,買賣之目的僅有單純不動產買賣,
也僅是口頭答應幫忙,這樣算是附隨義務嗎?
※ 編輯: medowo 來自: 1.170.115.142 (12/16 15:19)
6F:推 phantomli:原PO原文的問題跟補充的事實有很大的落差,本件買賣雙方 12/16 16:10
7F:→ phantomli:間的契約標的為何,買賣不動產之外,其所定「學員權利一 12/16 16:11
8F:→ phantomli:併移轉予買方。」的真意為何,是否為另一契約義務?這些 12/16 16:14
9F:→ phantomli:才是賣方是否依約履行的重點~ 12/16 16:15